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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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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犯二罪,有二裁判,在什麼情形下可聲請法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若法院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該怎麼辦?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1
  • 資料點閱次數:24581


答:

  1. 某罪犯罪時間,若在二罪中最先判決確定案件之確定日期以前,則二罪可聲請法院合併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執行時二罪依法院裁定應執行之刑,合併填發一張執行指揮書。如果某罪犯罪日期,在二罪中最先判決確定案件之確定日期以後,則二罪不可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執行時應將二罪依原宣告之刑,各填發一張執行指揮書接續分別執行。

  2. 可具狀向本署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3. 刑法第50條(102.1.23修正)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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