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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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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一罪『宣告刑』或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另有一罪判處拘役時,拘役是否可以不執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1
  • 資料點閱次數:5323

答:須受3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之罪,符合裁判確定前犯罪,亦即,某罪之犯罪時間,須在數罪中最先判決確定案件之確定日期以前,則拘役可以不必執行。


如果拘役已先執行一部分或已先執行完畢,則自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日)以後,已執行拘役期間,可以從3年以上徒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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