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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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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拍賣本署103年度變價字第2號偵查中扣押車輛1部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7
  • 資料點閱次數:3199


公告事項:
一、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上午10時。
二、拍賣地點: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本署第二辦公大樓
前廣場。
三、拍賣原因:本次拍賣物為因犯罪所得或供犯罪所用之物,
屬得沒收之物,且有喪失毀損之虞及不便保管情事,經被
告請求,由本署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
價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進行拍賣,賣得價金由本署保管。
四、拍賣物品:(參鑑價報告書所載)
(一)車種名稱:自用小客車
(二)廠牌:台塑
(三)型式:V20DSF
(四)出廠年月:2001年7月
(五)車身樣式:轎式
(六)顏色:黑色
(七)排氣量:1998CC
五、觀覽拍賣物之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上午9時。
六、觀覽拍賣物之處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本署第二
辦公大樓前廣場。
七、拍賣方式:
(一)凡欲參加拍賣競買者,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準時到場。
(二)現況點交,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三)拍賣以現場出價最高,經當場公開呼叫三次後仍無人出更
高價者為拍定人。但所出價款未達拍賣底價者,得不予拍
定。
(四)拍定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辦理登記,並需於當日支付拍定
價金,價金得以現金、臺灣銀行或合作金庫銀行開立之支
票支付。若當日未能完成支付價金者,其拍定視為無效,
並應賠償本署當日進行拍賣程序所支出之費用。
(五)本件拍賣拍定後所得價金,經臺灣銀行人員點收數額無誤
後,再由本署開立正式收據予拍定人。
(六)確認拍定人已繳納拍賣價金後,即由拍定人於拍賣會場自
   行取走拍賣物,本署不負保管責任。
(七)本署將發函監理單位解除查封處分限制,拍定人仍須自行
前往監理單位辦理相關過戶登記,如該部車輛有積欠使用
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交通違規罰鍰等,拍定人須先
繳清始得辦理過戶登記,本署不予代辦車輛過戶作業。
(八)本件拍賣物之鑑定服務費用為新台幣2000元。上開款項已
先由本署墊付,拍定人於繳納拍定價金時,另需支付該等
費用。

八、底價金額:新台幣3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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