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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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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拍賣本署103年度變價字第5號偵查中扣押之茶葉30罐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7
  • 資料點閱次數:3093

公告事項:

一、 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上午10時。

二、 拍賣地點: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本署第二辦公大樓前廣場。

三、 拍賣原因:本次拍賣物為供犯罪所用(得)之物,屬得沒收之物,且有喪失毀損之虞及不便保管情事,經被告請求,由本署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進行拍賣,賣得價金由本署保管。

四、 拍賣物品:

1、 標的:茶葉

2、 數量:30罐(半斤裝2罐、4兩裝28罐)

3、 種類:高山茶、大禹嶺茶、杉林溪茶等

4、 現況:密封罐裝

5、 底價:每斤新臺幣500元

五、 觀覽拍賣物之日期及處所:103年10月17日上午9時起至10時止,在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本署第二辦公大樓前廣場。

六、 拍賣方式:

(一) 凡欲參加拍賣競買者,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準時到場。

(二) 本件依現況拍賣,經關係人表示亦是原廠出售,惟品質本署不負瑕疵擔保。

(三) 拍賣以超過拍賣底價,現場出價最高,經當場公開呼叫三次後仍無人出更高價者為拍定人;現場所出價款未達拍賣底價者,得不予拍定。

(四) 拍定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辦理登記,並需於當日支付本署拍賣價金。支付本署之拍賣價金得以現金、銀行業之本行支票支付。若當日未能完成上揭程序者,其拍定視為無效,並應賠償本署當日進行拍賣程序所支出之費用。

(五) 本件拍賣拍定後所得價金,價金直接點交臺灣銀行人員後,再由本署開立正式收據予拍定人。

(六) 確認拍定人已繳納拍賣價金後,即由拍定人現場自行取走拍定標的物,本署不負保管責任。

(七) 本件拍賣茶葉並無鑑定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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