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5-21
- 資料點閱次數:2848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保護業務資助項目表 | |||||
一、安置收容 | |||||
對因犯罪行為被害致無家可歸而需緊急安置收容者,協助安排轉介安置於政府、社會福利機構等設置的收容場所,或其他適當場所。 | |||||
(一) |
範圍: | ||||
1、 | 凡符合本會保護對象因犯罪行為被害致無家可歸且家境貧困確需緊急安置而由本會協助安排轉介安置者。 | ||||
2、 | 個案應儘量轉介至社政機關或公益團體安排安置場所,如一時無法轉介或轉介過程中急需本會協助者依本項標準資助。 | ||||
(二) |
數額: | ||||
1、 | 膳食費:每人每日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元,最高十日為限。 | ||||
2、 | 住宿費:每人每日八百元,最高十日為限。 | ||||
3、 | 日常用品費,每人最多資助二千元。 | ||||
(三) |
相關文件: | ||||
1、 | 受保護人身分釋明資料。 | ||||
2、 | 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 ||||
二、醫療服務 | |||||
因他人犯罪行為致生理、心理遭受創傷者,協助或轉介公私立醫療院所治療復建或相關醫療服務。 | |||||
(一) |
範圍:凡符合本會保護對象因犯罪行為被害致生理、心理遭受創傷,至公私立醫院、醫學中心、區域醫院或診所就醫,因家境貧困而申 請犯罪被害暫時補償金仍未獲決定補償或其他社福機構無法資助,無力支付醫療費者。 | ||||
(二) |
數額:依醫療實際自付額並扣除其他機構補助部分資助,金額最高以三萬元為限。 | ||||
(三) |
相關文件: | ||||
1、 | 受保護人身分釋明資料。 | ||||
2、 | 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 ||||
3、 | 醫療費用收據。 | ||||
三、法律協助 | |||||
提供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案件之民事求償及刑事偵查、審判中、審判後等相關法律問題諮詢與協助事項。 | |||||
(一) |
範圍:凡符合本會保護對象須由本會提供相關法律問題諮詢及辦理法律協助事項,而因家境貧困無力支出相關費用者。 | ||||
(二) |
數額: | ||||
1、 | 由各分會尋找一至二位執業律師擔任志工。 | ||||
2、 | 依本會保護志工費用支給標準酌給執業律師膳雜費、交通費。 | ||||
(三) |
相關文件:受保護人身分釋明資料。 | ||||
四、申請補償 | |||||
協助受保護人依法向地方法院及地方檢察署申請犯罪被害補償、暫時補償金及其相關事項。 | |||||
(一) |
範圍:凡符合本會保護對象因家境貧困確需資助者。 | ||||
(二) |
數額:辦理申請補償相關事項所需費用依實際需要核實資助。 | ||||
(三) | 相關文件:受保護人身分釋明資料。 | ||||
五、社會救助 | |||||
受保護人因家境貧困致無法生活者,協助向社政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申請急難救助事宜。 | |||||
(一) |
範圍:凡符合本會保護對象由本會安排向社政機關或其他相關社福機構申請救助者。 | ||||
(二) |
數額:辦理轉介救助相關事項所需費用依實際需要核實資助。 | ||||
(三) | 相關文件:受保護人身分釋明資料。 | ||||
六、調查協助 | |||||
為確保受保護人受償權益,協助洽請相關機關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之財產狀況。 | |||||
(一) |
範圍:凡洽請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之財產狀況者。 | ||||
(二) |
數額:辦理協助調查財產狀況等相關事項,所需費用依實際需要核實資助。 | ||||
(三) | 相關文件: | ||||
1、 | 受保護人身分釋明資料。 | ||||
2、 | 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的身分釋明資料。 | ||||
七、安全保護 | |||||
受保護人有更受迫害之虞者,協助協調警察機關等單位實施適當保護措施。 | |||||
(一) |
範圍:凡由本會協助洽請警察機關等單位實施適當保護措施者。 | ||||
(二) |
數額:辦理安全保護等相關事項所需費用依實際需要核實資助。 | ||||
(三) | 相關文件:受保護人身分釋明資料。 | ||||
八、心理輔導 | |||||
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案件致心理遭受創傷者,協助作心理調適治療。 | |||||
(一) | 範圍: | ||||
1、 | 凡符合本會保護對象須心理輔導治療,至公私立醫院、醫學中心、區域醫院、診所就醫。 | ||||
2、 | 辦理受保護人團體心理輔導。 | ||||
(二) | 數額: | ||||
1、 | 依醫療實際自付額並扣除其他機構補助部分資助,最高三萬元為限。 | ||||
2、 | 團體輔導活動專案規劃報會憑核。 | ||||
(三) | 相關文件: | ||||
1、 | 受保護人身分釋明資料。 | ||||
2、 | 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 ||||
3、 | 醫療費用收據。 | ||||
九、生活重建 | |||||
以輔導就學、就業、技藝訓練、生涯規劃及心理輔導等方式,及提供相關資訊、資源、轉介服務等,協助受保護人重建其生活。 | |||||
(一) | 範圍:凡由本會提供輔導就學、就業、技藝訓練、生涯規劃、相關資訊及轉介服務而因家境貧困需資助者。 | ||||
(二) | 數額:按人計算。 | ||||
1、 | 就學資助:依本會資助受保護人就學要點辦理。 | ||||
2、 | 就業資助:相關經費核實報支。 | ||||
3、 | 技藝訓練: | ||||
(1) | 參加公立或與公立職訓機構合辦之訓練,費用除公費已有補助者外,全數資助;參加合法立案之私立機構技訓,最高資助限額 為一萬元。 | ||||
(2) | 受訓期間生活資助,依受訓天數計算每日伙食費二百元,每月零用金二千元。 | ||||
(三) | 相關文件: | ||||
1、 | 受保護人身份釋明資料。 | ||||
2、 | 就學者檢附在學資料。 | ||||
3、 | 職訓機構招生簡章、報名表、費用收據。 | ||||
十、信託管理 | |||||
受保護人如係未成年人,不適於管理其受補償金額時,得依法於成年前信託管理,並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給生活費用,以保障其權益。 | |||||
(一) | 範圍:凡由本會信託管理未成年人領受補償金額者。 | ||||
(二) | 數額:辦理信託管理等相關事項,所需費用依實際需要核實資助。 | ||||
(三) | 相關文件:受保護人身分釋明資料。 | ||||
十一、緊急資助 | |||||
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案件致生活頓陷困境情況緊急者,提供急難救助及協助尋求救助,以解決燃眉之急及短期經濟困難。 | |||||
(一) | 範圍:凡由本會提供急難救助及協助尋求救助者。 | ||||
(二) | 數額: | ||||
1、 | 資助每人每月六千元。 | ||||
2、 | 每戶以五名為限並以支給三個月為限。 | ||||
(三) | 相關文件:受保護人身分釋明資料。 | ||||
十二、出具保證書 | |||||
受保護人向加害人起訴請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之損害賠償時,無資力支出假扣押擔保金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得依申請出具保證書代之。 | |||||
(一) | 範圍:凡依民事訴訟程序請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之損害賠償時,無資力支出假扣押擔保金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 | ||||
(二) | 數額:由本會統籌辦理。 | ||||
(三) | 相關文件:受保護人身分釋明資料及無資力證明。 | ||||
十三、訪視慰問 | |||||
以主動訪視慰問等方式,關懷瞭解受保護人困境,提供必要協助及安撫心靈。 | |||||
(一) | 範圍:本會主動訪視慰問者。 | ||||
(二) | 數額: | ||||
1、 | 慰問金或慰問品,低收入戶者每人五千元、中低收入戶者每人三千元、一般家庭每人二千元、特殊個案專案簽辦每人最高金額五千元 。 | ||||
2、 | 每戶以五名為限並以支給三個月為限。 | ||||
每戶慰問金或等值物品,最高三萬元。 | |||||
3、 | 以乙次為限。 | ||||
(三) | 相關文件:受保護人身分釋明資料及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