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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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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考績評核宣導案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4
  • 資料點閱次數:1253
考績(成)評定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4條所稱之利益,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時應即自行迴避。 公職人員對於本人或關係人之考績(成)評核過程,如知有利益衝突而未予自行迴避,係違反本法第6條及第10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第16條規定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案例說明請參考附件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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