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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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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拍賣本署103年度變價字第6、7、8、9、10號偵查中扣押車輛1部及電子產品一批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7
  • 資料點閱次數:3754

公告事項:
一、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10時許。

二、拍賣地點: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本署第二辦公大樓前廣場。

三、拍賣原因:本次拍賣物為供犯罪所用之物,屬得沒收之物,且有喪失毀損之虞及不便保管情事,經被告請求,由本署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進行拍賣,賣得價金由本署保管。

四、拍賣物品:
(一)車輛:(參鑑價報告書所載)
1.車種名稱:自用小客車
2.廠牌:日產(NISSAN)
3.形式:N16ESSENTRA
4.出廠年月:200404
5.車身樣式:轎式
6.顏色:黑
7.排氣量:1769cc
8.數量:1輛
9.品質:103年12月12日檢視時該車輛可正常發動,外觀及內裝維護情形普通。
10.動產擔保:無。
11.稅費、違規罰鍰:無。

(二)電子產品:(參閱電子佈告欄-查扣物拍賣專區)

五、觀覽拍賣物之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9時30分起。

六、觀覽拍賣物之處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本署第二辦公大樓前廣場。

七、拍賣方式:
(一)凡欲參加拍賣競買者,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準時到場。
(二)現況點交,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三)拍賣以超過拍賣底價,現場出價最高,經當場公開呼叫三次後仍無人出更高價者為拍定人;惟所出價款未達拍賣底價者,得不予拍定。
(四)拍定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辦理登記,並需於當日以現金支付本署拍賣價金。若當日未能完成上揭程序者,其拍定視為無效,並應賠償本署當日進行拍賣程序所支出之費用。
(五)本件拍賣拍定後所得價金,價金直接點交臺灣銀行人員後,再由本署開立正式收據予拍定人。
(六)確認拍定人已繳納拍賣價金後,即由拍定人現場自行取走拍定標的物,本署不負保管責任。
(七)本署將發函監理單位解除查封處分限制,拍定人仍須自行前往監理單位辦理相關過戶登記,如該部車輛有積欠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交通違規罰鍰等,拍定人須先繳清始得辦理過戶登記,本署不予代辦車輛過戶作業。
(八)車輛之鑑定服務費用為新臺幣2,000元,已先由本署墊付,拍定人於繳納拍定價金時,另需支付本項鑑定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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