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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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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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於日據時期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局」,設址於現今之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管轄區域為臺中州,光復後更名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處」,民國39年10月15日臺中州劃分為臺中縣、市及彰化、南投縣等4縣市,民國57年8月31日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處成立,民國78年12月24日為配合法院組織法之修正,更名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首長為首席檢察官改稱檢察長。民國83年7月1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暨檢察署成立,本署管轄區域為臺中市、臺中縣,於99年12月25日臺中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後,統稱臺中市。
院檢分隸以來,各級檢察署隸屬於法務部,與司法院或各級法院間組織各別,非附屬關係,法官與檢察官角色功能、業務執掌互異,檢察署對應於法院係獨立行使犯罪偵查、訴追之職權,為獨立機關,彼此地位平等,惟現行名稱易生民眾對院檢關係或權責之誤解,且院檢招牌均冠上「法院」2字,民眾前往法院或檢察署時,經常跑錯地方,引發不少民怨,為避免民眾混淆及深根法治教育,並符合院檢分隸原則,各級檢察署名稱不宜再冠以法院之名,也便於讓外界能了解法院與檢察署之區隔。再者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也曾決議檢察官署『去法院化』。故立法院會於107年5月8日三讀通過修正法務部組織法第5條條文,將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分別改稱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落實審檢分隸原則。院會也三讀通過增訂法院組織法第114條之2,地方法院檢察署改稱地方檢察署,故本署更名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照片是由洪建龍先生於民國73年05月攝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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