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簡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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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司法保護中心簡介
壹. 設立構想
「摘奸發伏,打擊犯罪」是檢察機關之職責所在,捍衛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秩序更是所有檢察官的義務。檢察官常於偵查犯罪過程中發掘社會底層的弱勢民眾,卻因社會資源未能整合,致未能即時提供弱勢者更為積極有效的服務。制裁犯罪人固為人民所期待,但是協助犯罪人更生、使犯罪者家庭亦能獲得協助,降低可能犯罪之誘因與動機;另方面讓被害人及其家屬得到扶助與關懷,免於產生對社會的怨懟與報復,更是有效預防犯罪之方法。本署因此秉持主動積極的精神,跳脫偵查角色的思維,邀集轄內各機關(構),整合社會服務資源網絡,希望社會資源能適時為弱勢者提供協助,為檢察機關注入柔性司法形象,建構溫暖且富有人性的司法。
貳. 推動進程
一. 中心小組成員的組成:由主任檢察官擔任召集人,並由檢察官成立司法保護小組,邀請臺中市律師公會協助當事人法律諮詢,並透過更生保護會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加入,整合犯罪人更生及被害人保護扶助等方面建立完整網絡。
二. 資源網絡建立:本署透過與臺中市政府社會、衛生、教育、勞工及原住民事務等局處的資源連結,並邀請轄區內公益團體成為本署司法保護據點,整合成為本署之服務資源網絡。
參. 中心服務特色
一. (主任)檢察官或其他相關同仁偵查或執行案件,以主動積極的精神與態度,為弱勢者主動通報及轉介輔導,並在司法大廈一樓為民服務中心設置司法關懷服務轉介窗口,提供受理服務。
二. 主動通報: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辦理法定通報資料之彙整。
三. 關懷通報:(主任)檢察官或相關同仁於辦理偵查、公訴、執行期間,知悉當事人或其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交辦處理後續通報事宜。
(一)自殺暨高危險個案。
(二)精神疾病患者。
(三)需社會救助。
(四)中輟生。
(五) 其他認有通報之必要項目。
四. 轉介協助:(主任)檢察官或相關同仁於辦理偵查、公訴、執行期間,知悉當事人或其家屬,有下列需求之一者,交辦處理後續轉介事宜。
(一)被害人訴訟權益保障及補償事宜。
(二)被害人生活扶助及相關保護。
(三)更生人復歸社會、安定生活及就業需求。
(四)遊民保護與安置。
(五)法律諮詢轉介。
肆.深化司法保護服務─司法保護據點的設立
為結合本署轄區行政部門、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資源,本署邀集37個資源機構成立司法保護網絡─司法保護據點。透過轄區各據點的設立,將司法保護訊息傳遞到最有需要及匱乏的地方。目前據點性質含括婦女權益、老人服務、兒童保護、街友關懷、社區及更生人、馨生人服務等專業機關。
(一) 一級預防:透過據點在服務之地區宣導民眾犯罪及被害預防意識,強化民眾自我保護能力。
(二) 二級預防:透過據點服務過程能主動協助轉介非其機構所能服務案件,讓民眾順利獲得司法協助,此據點亦可成為與本署司法保護中心的聯繫站,獲得中心資源的協助。
(三) 三級預防:透過本署提供資源,協助據點深化其服務品質,提供更為專業輔導,發揮據點的社會服務功能。
伍.未來展望
司法保護中心的設立,冀望(主任)檢察官及相關同仁在執行偵查及執行業務過程以貼近民眾需求的角度,讓犯罪人獲得應有的懲罰,同時也透過中心的轉介服務,讓司法中發掘的弱勢者獲得及時協助。期待經由社會資源的整合提供契合民眾需求的服務,發揮柔性司法的功能。更進而達到減少被害、預防犯罪之積極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