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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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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拍賣本署105年度變價字第21、22、24、25號案件之偵查中扣押物,有意承購者,請屆時到場競買。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7
  • 資料點閱次數:22359

公告事項:
一、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10時許。

二、拍賣地點: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本署第二辦公大樓前廣場。

三、拍賣原因:本次拍賣物分別為犯罪所得或供犯罪所用之物,均屬得沒收之物,且有喪失毀損之虞及不便保管情事,經被告請求,由本署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進行拍賣,賣得價金由本署保管。

四、拍賣物品(參鑑定報告所載):
(一)車牌號碼:7108-GA號自用小客車1部
1、廠商:國瑞
2、顏色:白
3、車身式樣:轎式
4、出廠年月:2003年4月
5、排氣量(cc):1,497
6、品質:該汽車外觀部分車身局部有擦撞及刮傷等情形,整體外觀維護情況尚可;整體內裝維護情況尚可,檢視時該車輛可正常發動,車輛里程數為254,382 公里。
7、動產擔保及稅費罰鍰: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05 年10月21日中監車字第1050203967號函覆意旨,並無設定擔保或欠稅、罰鍰。
8、拍賣底價:新臺幣(下同)50,000元。

(二)車牌號碼:ARH-0769號自用小客車1部
1、廠商:BMW
2、顏色:白
3、車身式樣:轎式 HID頭燈 娛樂顯示
4、出廠年月:2007年2月
5、排氣量(cc):2,979
6、品質:該汽車其外觀維護良好,且於檢視時該車輛已發動,另外車內裝維護情形佳,其里程數為53,190KM。
7、動產擔保及稅費罰鍰: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105 年10月21日,竹監苗站字第1050204969號函覆意號函覆意旨,並無設定擔保惟尚有違規罰鍰3,600 元未繳納。
8、拍賣底價:552,500 元。

(三)車牌號碼:155-7F號營業小客車1部
1、廠商:國瑞
2、顏色:黃
3、車身式樣:轎式
4、出廠年月:2014年4月
5、排氣量(cc):2,494
6、品質:該汽車其外觀維護尚可,檢視時該車輛未發動,另外其車輛內裝維護情形佳,其里程數依查詢資料顯示為150,000KM(僅供參考)。
7、動產擔保:截至105 年11月3 日止,剩餘債全數額為541,568元。
8、稅費及違規罰鍰: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05 年11月8 日中監車字第1050217478號函覆意旨,並無欠稅、罰鍰。
9、拍賣底價:53,432元。(未含動產擔保債權金額)

(四)車牌號碼:0399-UA號自用小客車1部
1、廠商:凌志(LEXUS)
2、顏色:銀
3、車身式樣:轎式 HID頭燈 娛樂顯示
4、出廠年月:2007年8月
5、排氣量(cc):2,500
6、品質:該汽車其外觀維護良好,且於檢視時該車輛已發動,另外其車輛內裝維護情形佳,其里程數為94,092KM。
7、動產擔保及稅費罰鍰: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05 年10月28日中監車字第1050210754號函覆意旨,並無設定擔保或欠稅、罰鍰。
8、拍賣底價:493,000元。

(五)車牌號碼:AMA-0399號自用小客車1部
1、廠商:凌志(LEXUS)
2、顏色:黑
3、車身式樣:旅行式
4、出廠年月:2015年5月
5、排氣量(cc):1,998
6、品質:該汽車其外觀維護良好,且於檢視時該車輛已發動,另外其車輛內裝維護情形佳,其里程數為3,956KM。
7、動產擔保:截至105 年11月14日止,剩餘債全數額為1,020,000元。
8、稅費及違規罰鍰: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05 年10月28日中監車字第1050210754號函覆意旨,尚有違規罰鍰1,600 元未繳納。
9、拍賣底價:153,000元。(未含動產擔保債權金額)

五、觀覽拍賣物之日期:中華民國105 年11月28日9 時起。

六、觀覽拍賣物之處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本署第二辦公大樓前廣場。    

七、拍賣方式:
(一)凡欲參加拍賣競買者,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準時到場。
(二)現況點交,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三)拍賣以現場出價最高,且同意於拍賣當日清償本件車輛上之動產擔保抵押權者,經當場公開呼叫3 次後仍無人出更高價者為拍定人。但所出價款未達拍賣底價者,得不予拍定。惟經檢察官當場同意減價者,得續行拍賣程序,減價次數以2 次為限。
(四)拍定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辦理登記,並需於當日支付本署拍賣價金。支付本署之拍賣價金得以現金、銀行業之本行支票支付。若當日未能完成上揭程序者,其拍定視為無效,並應賠償本署當日進行拍賣程序所支出之費用。
(五)本件拍賣拍定後所得價金,價金直接點交臺灣銀行人員,再由本署開立正式收據予拍定人。
(六)確認拍定人已繳納拍賣價金後,即由拍定人現場自行取走拍定標的物,本署不負保管責任。
(七)本署將發函監理單位解除查封處分限制,拍定人仍須自行前往監理單位辦理相關過戶登記,如該部車輛有積欠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交通違規罰鍰等,拍定人須先繳清始得辦理過戶登記,本署不予代辦車輛過戶作業。
(八)本件鑑定服務費用每部車輛2,000 元。上開費用已先由本署墊付,拍定人於繳納拍定價金時,另需支付本項鑑定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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