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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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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偵辦葉姓被告涉嫌恐嚇公安等案件 經檢察官訊後業經囑警通知衛生主管機關協助送醫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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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署偵辦葉姓被告於民國113229日晚間,在臺中市捷運車廂及捷運站內,以手持空氣槍指向車上民眾及持剪刀及美工刀作勢攻擊站務人員,以此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他人及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等案件,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於當晚20時逮捕,交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移送本署,經本署李承諺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係犯刑法第151條、第305條之恐嚇公安、恐嚇危安罪嫌重大,並發現被告疑似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者,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等情形,旋即囑警通知衛生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協助護送就醫,並同時責付被告之母親暨囑警密切注意,隨時掌握被告之精神及就醫狀況。

   本署針對恐嚇公眾危安之不法案件,必定速查嚴辦,並與相關警政、衛生機關協力建構社會安全網,以維護社會秩序安全及保障民眾免於恐懼不安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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