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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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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偵辦房○公司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聲請沒收不法所得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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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署(下稱本署)為加強打擊地下金融及澈查非法吸金集團,由本署重大刑案組執秘陳宜君檢察官、重案支援中心黃裕峯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七隊、本署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組成專案小組,動員近百名專案同仁,查獲台灣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房○公司)負責人被告應○○、執行董事陳○○等人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被告應○○等14人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加重違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明確,被告應○○、陳○○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同條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詐欺取財等罪嫌明確,爰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本案前因偵辦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即被告陳○○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另案扣得房○公司之投資方案、契約書等物,進而再查獲房○公司負責人被告應○○等人自民國10512月起,分別在臺北、臺南、高雄及利用YOUTUBE串流平台舉辦公開投資說明會,被告應○○、陳○○等人明知房○公司所推出柬埔寨不動產債權書面合約上之賣家均為被告李○○、陳○○所使用之人頭公司,竟與其餘被告共同基於違法吸金之犯意聯絡,以「投資人可按季支領權利金或租金」、「期滿可取得賣方行使買回權時需加計投資金額4%40%之報酬」等語為宣傳,對外推出共計11種柬埔寨不動產投資方案,招攬不特定民眾投資房○公司。經統計自10512月起至1132月止,共計致7400餘名不特定大眾受騙,房○公司吸收資金總額高達新臺幣(下同)978217萬餘元。

  本案於偵查階段,經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被告應○○、陳○○獲准,復向同法院聲請扣押房○公司銀行帳戶、被告應○○、陳○○等人銀行帳戶、被告應○○之土地及房產,共計扣得價值共832萬餘元及美金9萬餘元獲准。嗣本案提起公訴時,併向法院聲請對被告等人犯罪所得978217萬餘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署呼籲國人應經由正當合法管道進行投資理財,對於以各種名目強調保證獲利、高報酬率之投資方案需謹慎投資,勿輕信不法分子投資術語。檢警調將持續共同全力守護人民財產,貫徹打擊不法金流專案,維持社會安定及國家經濟穩定,展現政府打擊非法吸金及詐欺犯罪之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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