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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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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偵查業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6
  • 資料點閱次數:9112

何謂刑事偵查:

  1. 在提起公訴前實施,提起公訴後未實行公訴,仍得為必要之調查,偵查之職責,僅在發現犯罪嫌疑人及蒐集證據,以決定其應否提起公訴。因此,偵查乃檢察官為提起公訴之犯罪嫌疑人及證據作必要之調查及蒐集之程序。

  2. 刑事訴訟機關調查有無犯罪存在,犯罪嫌疑人係何人,並調查與蒐集犯罪證據,以決定起訴或不起訴之程序。

  3. 偵查機關認為有犯罪存在時,為確定犯罪嫌疑之存否,以及為特定犯人為何人之目的下,所為證據之發現、蒐集與保全程序,從此就有關存有犯罪嫌疑之案件,判斷可否提起公訴以及充足提起公訴與追訴之條件,所為證據之發現、蒐集與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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