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勞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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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之二第五款及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本署於指定被告履行義務勞務時,除了考量其所犯罪名外,亦參酌其性別、家庭、身份、職業、經歷、特殊專長、體能狀況及素行紀錄與參加意願等個人因素。本署執行囑託義務勞務時以專才專用為原則,如醫師為執行機構擔任義診,免費替弱勢族群提供醫療服務,為弱勢族群建造健康人生。或具有美髮專業的被告參加執行機構為機構之收容人理髮、整髮等。給予義務勞務執行機構多元化的勞務,達到回饋社區的積極目的。
執行義務勞務實行流程:
附件下載
- (三) 臺中地檢署100年度義務勞務執行機構執行時數統計表.pdf107 KB 108-01-04 下載次數:293
- (二) 義務勞務心得分享.pdf94 KB 108-01-04 下載次數:12080
- (一) 本署義務勞務目前執行作法.pdf137 KB 108-01-04 下載次數: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