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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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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生活營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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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92年法務部推動『社區生活營』方案。

(二) 目標

1. 處於國中時期的少年男女因進入青春期,好奇又衝動,易受誘惑;加上社會不良資訊氾濫、家庭結構鬆散而產生偏差價值觀;影響學習的意願及向學的動力,進而造成中輟之虞離開學校或輟學在外,陷於誤入歧途的危險中;此時亟須外力的介入關懷,以阻斷可能即將開始之犯罪循環生活。此即為法務部指示辦理「社區生活營」之主要用意。

2. 篩選高關懷學生,透過「社區生活營」輔導其課業,導正其行為,以期達到全面預防犯罪,減少被害之目標。

3. 理想方向期待能於於本署轄內各國民中學學區成立「社區生活營」,提供需高關懷學生學業、休閒、心理、生活探索等全方位輔導。

4. 統合政府部門與民間資源,一起投入拯救需高關懷學生運動,以期從根本防止年輕學子誤入歧途,以關懷、愛心、耐心來輔導學生,減少中輟情形。

(三) 推動原則:

1. 以台中市國民中學在學需高關懷學生為對象,初期在台中市各成立一個示範營,再漸次推展到每一個國中。

2. 以多元化、生活化、社區化的方式,運用各種管道加強推廣。

3. 結合相關機關及社會資源,發揮整體力量共同推動辦理。

4. 依各地區之特性及需求,妥適推廣各項輔導課業,及導正偏差行為之活動。

(四) 對象:經學校輔導室篩選需要高度關懷之學生。

(五) 執行方式:

1. 規模:「社區生活營」一班原則上不超過12人。

2. 輔導內容:平常每日下課後,由專職輔導人員或教導志工指導課業、才藝學習,星期例假日及寒、暑假期間規劃休閒活動及戶外育樂營活動,採生動活潑方式,寓教於樂,促進德、智、體、群、美五育的均衡發展。

3. 場所:商請學校協助,在校內或學校附近借用適當場所或在機構內辦理。

4. 專職輔導人員:公開徵求專職輔導人員,原則上每班一名,專職輔導人員應在地方檢察署指揮監督下,辦理各項工作。

5. 教導志工:招募具熱忱之校長、老師、大專院校學生或其他適當之人擔任課業輔導或協助專職輔導人員辦理星期例假日及寒、暑假之休閒活動及各項推廣、輔導、成果展示等活動。
 
6. 宣導推廣:擴大宣傳,以廣週知,俾爭取學生、家庭、學校與社會個界的支持,並號召各類專業教導志工投入,共同伸手挽救青少年免於沉淪,進而向上提升。

(六) 經費: 所需經費由各地檢署檢察官指定支付之緩起訴處分金支應。
 
(七) 現況執行情形說明:

1. 103年實施學校:

  (1)臺中市圓愛全人關懷協會協助承辦
   ● 臺中市立長億國民中學 (太平點)
   ● 臺中市立中平國民中學 (太平點)
   ● 臺中市立三光國民中學 (忠明點)
   ● 臺中市立五權國民中學 (忠明點、永生點)
   ● 臺中市立立人國民中學 (忠明點)
   ● 臺中市立忠明國民中學 (忠明點、永生點)
   ● 臺中市立崇德國民中學 (忠明點)
   ● 臺中市立光德國民中學 (烏日點)
   ● 臺中市立烏日國民中學 (烏日點)
   ● 臺中市立漢口國民中學 (烏日點)
   ● 臺中市立萬和國民中學 (烏日點)

  (2)得勝者教育協會中部辦公室協助承辦
   ● 臺中市立新社國民中學
   ● 臺中市立東新國民中學
   ● 臺中市立東華國民中學
   ● 臺中市立順天國民中學
   ● 臺中市立四箴國民中學
   ● 臺中市立和平國民中學
   ● 臺中市立梨山國民中、小學

2. 實施課程及活動:

  (1) 平常上課日:於每日下課後三-五小時由專職老師、輔導人員或教導志工輔導課業或才藝訓練。
  (2) 星期例假日:依各校情形規劃休閒活動,諸如健行、球類、音樂練習及藝術參訪等活動。
  (3) 寒、暑假:規劃法治教育成長學習營。

(八) 成效檢討:
  各校應將每月執行成果報告回報至觀護人室;且每半年檢討執行成效,並製作成果報告送觀護人室存查,每年十月左右辦理觀摩成果發表會讓各校進行觀摩經驗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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