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教育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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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八款及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八款,檢察官或法官斟酌案情、被告情況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諭處一定事項命被告需依循履行。緩起訴之被告,大多以初犯及犯罪情節輕微者為主;很多係因欠缺法律觀念、思慮欠周或抱持僥倖心態而觸法。因此緩起訴必要命令之規劃上,除著重宣導法律立法要旨及基本概念,以發揮特別預防或一般預防之效果外,並輔以人文關懷、心靈輔導等相關課程,協助被告在認識法律、遵守法規範等外控面向的增強外,冀能內化守法精神及提升心靈層次以兼達內控面向之提昇,全面預防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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