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宣判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案件都可以向各地檢署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經核准易服社會勞動者,稱為「社會勞動人」,但老弱殘病或重大惡疾等因身心健康因素,不適合提供社會勞動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檢察官得裁量不准易服社會勞動,若無意願易服社會勞動者,也不會強迫其提供勞動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