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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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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服社會勞動責任義務與應遵守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6
  • 資料點閱次數:2763

易服社會勞動乃刑之易刑處分,仍屬刑之執行,社會勞動人選擇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同時,亦需承擔相對義務及社會勞動之不利益,例如:身體勞動、時間付出、生活安排之改變…等等。社會勞動之執行需地檢署、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及社會勞動人三方共同合作、互相配合。社會勞動人選擇易服社會勞動,亦需為自己的選擇負責。


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

  1. 履行社會勞動應依觀護人指定之期日、地點,向指定之執行機關(構)報到執行。
  2. 履行社會勞動應遵守勞動執行人員之命令,並於履行期間內完成指定時數。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指定之社會勞動時數仍未履行完畢者,得依法撤銷社會勞動,除罰金刑案件可一次完納罰金或得易科罰金案件可聲請易科罰金並一次完納外,執行原宣告之徒刑拘役或勞役。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無正當理由未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者,得依法撤銷社會勞動:
    • 經觀護人或勞動執行機構依法通知報到三次以上未到者。
    • 經指定到場履行勞動者,有遲到早退情形視同當次未履行,經累計達三次以上。如有正當理由應檢具證明文件請假,經檢察機關及執行機關(構)同意准假者,不在此限。
    • 經指定到場履行勞動者,拒絕所分配之工作,或因怠惰未完成所指定之工作,經累計達三次以上。
    • 經指定到場履行勞動者,滿身酒味到場予以勸導仍重蹈覆轍,或因其他不當行為影響工作進行或勞動機構之管理,經累計達三次以上。
    • 經指定到場履行勞動者,對勞動機構、執行人員或其他勞動者,有言語侮辱、騷擾挑釁或肢體暴力之行為。
    • 經指定到場履行勞動者,經查有冒名頂替或竄改勞動時數情事無訛。
    • 明示不願履行勞動。
  4. 社會勞動履行期間,相關之交通、膳食、安全及意外險以外之保險等費用,均由社會勞動人自理。如造成執行機構之損害,應自負損害賠償責任。
  5. 社會勞動人履行社會勞動時,禁止帶領他人同往,或由他人陪同從事社會勞動。
  6. 於履行社會勞動期間,未經檢察機關准許,不得更換執行機構。
  7. 社會勞動人未據實填寫「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基本資料表」或未提出體檢表,致難以判斷有無「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之事由者,因履行社會勞動對身心所生損害,應自負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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