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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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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科業務簡介文字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6
  • 資料點閱次數:3622

執行科組織現況:

壹、執行檢察官室:
一、主任檢察官:綜理行政業務並督導審核各股檢察官事務。
二、檢察官:分5組辦理執行業務,每組配置書記官股別4至5股。

貳、執行科:
一、科  長:綜理行政業務並督導審核該科各股事務。
二、股  長:辦理執行案件,協助或指導各股案件,查檢歸檔案件。
三、書記官:工作項目,如執行科業務職掌。
四、錄事(含職代):協助保管通緝案卷、單一窗口資料查詢、控管社會勞動案件之場次、案卷歸檔、緩起訴案件附卷等。


執行科業務職掌:

壹、判決確定,法院移送之案件:
一、易科罰金
二、專科罰金
三、易服勞役
四、發監執行
五、保安處分
六、褫奪公權
七、保證金發還或沒入
八、贓證物之處理

貳、緩起訴處分案件之執行
執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緩起訴處分之被告應遵守或履行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緩起訴期間內,如發現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各款所列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情形,應簽請交由原偵查股檢察官辦理撤銷緩起訴處分。

參、假釋或緩刑付保護管束之報到
一、聲請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
二、受理受保護管束人之報到
三、製作保護管束指揮書

肆、緩刑付條件
執行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緩刑之受刑人應遵守或履行之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緩刑期間內,如發現受刑人有刑法第75條各款所列之情事,應聲請撤銷緩刑;如發現受刑人有刑法第75條之1各款所列之情事,得聲請撤銷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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