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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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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為您做什麼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6
  • 資料點閱次數:3339

          
以關懷的心親民、便民、禮民

為民服務白皮書照片1

為民服務中心相片1         為民服務中心相片2

為民服務中心相片3

 


服務時間:上午8時30分,至17時30分,中午不休息,全程為民眾服務


檢察機關職司犯罪追訴與刑罰執行,負有保障民眾權益、維護社會安寧、落實法律制度之職責。所處理的業務性質雖與一般行政機關不盡相同,但與人民的權益卻是息息相關 ;故而努力實現人民所殷切企盼的公正司法,是我們全力以赴的目標。我們將本 「以民為主」的理念及「親民」、「便民」、「禮民」的工作精神,進一步提升服務品質;謹以此「為民服務白皮書」為溝通橋樑,希望能讓您更深切瞭解我們的工作概況,進而增加對司法的信賴。


本署訴訟轄區所轄臺中市,檢察官主要的權責是主動偵查追訴犯罪、指揮刑事確定裁判之執行,確保國家、社會、個人生命財產安全的使命,及其他法令所規定之業務。

一、 檢察官依法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
實施偵查:只要係危害國家、社會、民眾及個人法益之犯罪,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事實即應開始偵查,偵查作為:傳喚及詢問被告等相關人、拘提、羈押被告,搜索、扣押、鑑定勘驗等,指揮司法警察官、命令司法警察協助追查犯罪如(執行搜索、拘提、採證、製作筆錄等)。

偵查庭相片1          偵查庭相片2

  1. 提起公訴: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者,應提起公訴;若罪嫌不足者,予以不起訴處分。又被告雖犯罪嫌疑重大,但其所犯之罪責輕微,且為一般民眾所可忍受者,檢察官亦得本於職權,基於刑事政策的考量,予以職權不起訴處分,以勵自新。若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得為緩起訴處分。若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2. 實行公訴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署公訴檢察官接獲法院之蒞庭通知,於法院開庭審理時,到庭陳述被告之犯罪事實,並與被告作攻擊防禦之交互詰問,以求公正之判決。
  3. 協助自訴:檢察官係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為主要職責,惟對於自訴案件,為維護社會正義,亦得為適當之協助。另犯罪之被害人委任律師提起自訴後,在訴訟程序上依法應為之事項,自訴人不為或不能為,檢察官亦得基於社會公益而代自訴人擔當自訴。

二、 院裁判確定之刑事案件由檢察官指揮執行。

三、 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相驗屍體、解剖、勘驗、鑑定、假釋出獄及受緩刑宣告而有施以保護管束之必要者之保護管束、國家賠償事件之協助、失蹤人得向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聲請、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向法院聲請宣告禁治產人、向法院聲請宣告解散或選任清算人等、向法院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財團之組織與管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或宣告財團董事之行為等民事事件之參與、鄉鎮調解業務之督導、監所業務之視察考核、法律常識之宣導及結合社區資源所為之法律宣導與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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