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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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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具保責付流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6
  • 資料點閱次數:4138


辦理具保流程責付流程圖

 

辦理具保責付流程圖:檢察官批准辦保→連絡保證人→指導辦保→辦畢開釋

辦理具保程序說明:

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或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但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經檢察官批示命出具一定之金額具保者,可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通知保證人攜帶現金至本署辦理具保手續,待具保程序完備後,被告即可獲得釋放。保證人所繳保證金,係為擔保被告未來能始終到庭,是於案件終結前,如被告發生逃匿情事,保證金將遭沒入。於案件終結確定並執行後,如未有沒入,本署將主動通知保證人全額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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