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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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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易科罰金流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6
  • 資料點閱次數:10905

 

聲請易科罰金流程

 

聲請易科罰金流程圖:

  1. 攜帶身分證親自到署報到或口頭提出易科罰金聲請
  2. 由承辦股製作筆錄
  3. 審核
  4. 由承辦股開具易科罰金繳款通知單
  5. 受刑人攜繳款通知單向收費處繳納、取得繳款收據
  6. 將繳款收據繳回承辦股
  7. 結案

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須知:

  1. 判決主文宣告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受刑人得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易科罰金。
  2. 聲請易科罰金,請依執行傳票所載日期,攜帶易科罰金之金額及身分證,親自前來本署,向承辦人口頭聲請。如有正當理由(例如在國外或遠洋船上或患重病等)無法親自到案辦理易科罰金者,得由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持確實之證明文件代為辦理。
  3. 本署對於易科罰金之聲請,經核符規定者,即得准許,毋庸請託關說,除易科罰金金額外,無需繳納其他費用。
  4. 易科罰金應繳之金額,應一次完納,如無資力一次完納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以一個月為一期,受刑人遲延一期不繳納者,檢察官得撤銷分期繳納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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