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院)暑期實習觀護工作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1-09
- 資料點閱次數:8
大學(學院)暑期實習觀護工作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推動各地方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方案』及『各地方檢察署執行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要點辦理。
二、主旨:為建立建教合作,強化觀護工作之效能,法務部推動各地檢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方案,提供大學校院相關科系所在學學生利用暑假期間,在各地檢署觀護人之指導下,參與對受保護管束人之輔導工作。
三、實習項目:
1.個案調查分析
2.研擬個案輔導計畫:協助辦理保護管束個案輔導計畫之研擬事項。
3.個案之分級分類調查與分析:協助辦理蒐集並分析保護管束案件分級分類處遇事項。
4.撤銷假釋原因之調查與分析:協助辦理保護管束案件撤銷假釋原因之調查與分析。
5.案件追蹤與評估:就執行期滿之保護管束案件協助進行成效之追蹤與評估研究。
6.團體輔導:協助地檢署觀護人室以團體輔導之方式辦理心理輔導、宗教教化、家庭婚姻諮商、職業輔導、反毒教育或其他有益身心健康之團體輔導活動。
7.法治教育宣導:協助規劃開辦常態性「法律教室」,宣導法律知識,增強受保護管束人知法守法觀念。
8.社會資源瞭解與運用:
9.其他經地檢署審認可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之項目。
四、實習期間:
暑假:實習期間以六週為原則。
五、申請條件: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有關教育、社會、社會工作、
社會福利、心理、輔導、法律、公民訓育、犯罪防治、兒童福利等相關科系所之研究生及二、三、四年級學生。
需修習有關保安處分執行法、觀護制度、刑事政策、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學緒論、教育學、社會學、心理學、個案工作、心理測驗、諮商技術、犯罪學、輔導學、社會團體工作、倫理學、精神醫學等學科二科以上者。
品學兼優、身心健康、具有服務熱忱,且對觀護工作具有興趣者。
六、申請程序及實習人數:
各地檢署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參酌法務部擬定之實習觀護工作學生(以下簡稱實習學生)人數,自行分配暑假期間或學期中接受實習學生之名額並公布之。
各大學校院於每年三月,依各地檢署當年度公告之附件格式向地檢署推薦有意願且符合條件之學生。
七、聯絡方式:
艾股金玉成觀護人 電話:22232311轉5343
地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
臺中地方地檢署第三辦公大樓 觀護人室 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