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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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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拍賣偵查中扣押電子產品一批,有意承購者,請屆時到場購買。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7
  • 資料點閱次數:4619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告
地 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
承辦人:姜股書記官黃冠龍 傳真:(04)22232451
聯絡方式:(04)22232311轉520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中檢輝 姜 101 變價 8字第41258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拍賣偵查中扣押電子產品一批,有意承購者,請屆時到場購買。
依據: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經本署檢察長於101年9月21日核准辦理。
公告事項:
一、 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10時30分。
二、 拍賣地點: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本署第二辦公大樓前廣場。
三、 拍賣原因:本次拍賣物為供犯罪所用之物,屬得沒收之物,且有喪失毀損之虞及不便保管情事,經被告請求,由本署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進行拍賣,賣得價金由本署保管。
四、 拍賣物品:(參拍賣查扣物品清冊所載)
五、 觀覽拍賣物之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9時30分起。
六、 觀覽拍賣物之處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本署第二辦公大樓前廣場。
七、 拍賣方式:
(一) 凡欲參加拍賣競買者,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準時到場。
(二) 現況點交,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三) 拍賣以現場出價最高,經當場公開呼叫三次後仍無人出更高價者為拍定人。但所出價款未達拍賣底價者, 得不予拍定。
(四) 拍定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辦理登記,並需於當日支付
拍定價金。若當日未能完成支付價金者,其拍定視為無效,並應賠償本署當日進行拍賣程序所支出之費用。
(五) 本件拍賣拍定後所得價金,價金直接點交臺銀人員後,再由本署開立正式收據予拍定人。
(六) 確認拍定人已繳納拍賣價金後,即由拍定人現場自行取走拍賣物品,本署不負保管責任。
正本:本署牌示處、臺中市政府西區區公所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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