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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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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319拍賣偵查中扣押漁網一批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7
  • 資料點閱次數:3077

公告事項:
一、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上午10時。
二、拍賣地點: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本署第二辦公大樓前廣場。
三、拍賣原因:本次拍賣物為供犯罪所用之物,屬得沒收之物,且有喪失毀損之虞及不便保管情事,經被告請求,由本署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進行拍賣,賣得價金由本署保管。
四、拍賣物品:
(一)白色袋漁網:
1、漁網顏色:白色
2、數量:199袋(每袋2捲),共398捲
3、規格:每捲約高1.01公尺* 長77-78公尺
(二)綠色袋漁網:
1、漁網顏色:白色
2、數量:194袋(每袋1捲),每袋附有藍色塑膠帆布袋1個。
3、規格:每捲約高0.862公尺*長78公尺
(三)藍色塑膠帆布袋170只。
五、觀覽拍賣物之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上午9時。
六、觀覽拍賣物之處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本署第二辦公大樓前廣場。
七、拍賣方式:
(一)凡欲參加拍賣競買者,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準時到場。
(二)現況點交,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三)拍賣以現場出價最高,經當場公開呼叫三次後仍無人出更高價者為拍定人。但所出價款未達拍賣底價者,得不予拍定。
(四)拍定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辦理登記,並需於當日支付拍定價金,價金得以現金、臺灣銀行或合作金庫銀行開立之支票支付。若當日未能完成支付價金者,其拍定視為無效,並應賠償本署當日進行拍賣程序所支出之費用。
(五)本件拍賣拍定後所得價金,價金直接點交臺灣銀行人員後,再由本署開立正式收據予拍定人。
(六)本次拍賣現場僅提供部分漁網供觀覽,確認拍定人已繳納拍賣價金後,即由本署人員會同拍定人至本署大型贓物庫領取漁網等物,拍定人需自行備妥載運工具。
(七)本件鑑定服務費用為新臺幣2,000元,已先由本署墊付,拍定人於繳納拍定價金時,另需支付本項鑑定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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