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公告拍賣本署102年度變價字第3、4、5號案件,偵查中扣押之營業貨運曳引車(含營業半拖車)7部、挖土機1臺、自用小客車2部及勞力士牌手錶1只,有意承購者,請屆時到場競買。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7
  • 資料點閱次數:3439

主旨:公告拍賣本署102年度變價字第3、4、5號案件,偵查中扣押之營業貨運曳引車(含營業半拖車)7部、挖土機1臺、自用小客車2部及勞力士牌手錶1只,有意承購者,請屆時到場競買。

說明:依據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經本署檢察長分別於102年3月18日、3月21日、3月22日核准辦理。

公告事項:

一、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上午10時。

二、拍賣地點:臺中市西區三民路與貴和街路口本署停車場(即光明國中後面)(詳如附件一)。

三、拍賣原因:本次拍賣物為犯罪所得或供犯罪所用之物,屬得沒收之物,且有喪失毀損之虞及不便保管情事,經被告請求,由本署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進行拍賣,賣得價金由本署保管。

四、拍賣物品:(詳如附件二)。

五、觀覽拍賣物之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上午9時。

六、觀覽拍賣物之處所:臺中市西區三民路與貴和街路口本署停車場(即光明國中後面) 。

七、拍賣方式:

(一)凡欲參加拍賣競買者,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準時到場。

(二)現況點交,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三)拍賣以現場出價最高,經當場公開呼叫三次後仍無人出更高價者為拍定人。但所出價款未達拍賣底價者,得不予拍定。

(四)拍定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辦理登記,並需於當日支付拍定價金,價金得以現金、臺灣銀行或合作金庫銀行開立之支票支付。若當日未能完成支付價金者,其拍定視為無效,並應賠償本署當日進行拍賣程序所支出之費用。

(五)本件拍賣拍定後所得價金,經臺灣銀行人員點收數額無誤後,再由本署開立正式收據予拍定人。

(六)確認拍定人已繳納拍賣價金後,即由拍定人於拍賣會場自行取走拍賣物,本署不負保管責任。

(七)本署將發函監理單位解除查封處分限制,拍定人仍須自行前往監理單位辦理相關過戶登記,如該部車輛有積欠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交通違規罰鍰等,拍定人須先繳清始得辦理過戶登記,本署不予代辦車輛過戶作業。

(八)各項拍賣物之鑑定服務費用及維修、運輸費詳如附件二。上開款項已先由本署墊付,拍定人於繳納拍定價金時,另需支付該等費用。

附件下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