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607拍賣偵查中扣押物一批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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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上午11時。
二、拍賣地點: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本署第二辦公大樓
前廣場。
三、拍賣原因:本次拍賣物為供犯罪所用之物,屬得沒收之物
,且有喪失毀損之虞及不便保管情事,經被告請求,由本
署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
項之規定進行拍賣,賣得價金由本署保管。
四、拍賣物品:
(一)車床1台
1.廠牌:大隈(OKUMA)
2.型號:LS
(二)銑床1台
1.廠牌:牧野(MAKINO)
2.型號:YEFO
3.製造年份:1970年
(三)鑽床2台
1.廠牌:第一牌(FIRST)
2.型號:LC-14
(四)攻牙機2台
1.廠牌:進益(JY)、金山牌(KING-SANG)
2.金山牌型號:KST-10
(五)圓鋸機1台
五、觀覽拍賣物之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上午10時。
六、觀覽拍賣物之處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本署第二
辦公大樓前廣場。
七、拍賣方式:
(一)拍賣場地在本署第二辦公大樓前廣場,並請總務科事前為
場地布置及就拍賣程序事項提供協助。
(二)凡欲參加拍賣競買者,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準時到場。
(三)現況點交,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四)拍賣以現場出價最高,經當場公開呼叫三次後仍無人出更
高價者為拍定人。但所出價款未達拍賣底價者,得不予拍定。
(五)拍定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辦理登記,並需於當日支付拍定
價金,價金得以現金、臺灣銀行或合作金庫銀行開立之支
票支付。若當日未能完成支付價金者,其拍定視為無效,
並應賠償本署當日進行拍賣程序所支出之費用。
(六)本件拍賣拍定後所得價金,經臺灣銀行人員點收數額無誤
後,由本署開立正式收據予拍定人。
(七)確認拍定人已繳納拍賣價金後,即由拍定人現場自行取走
,本署不負保管責任。
(八)本件鑑定服務費用分別為:車床每台2700元、銑床每台
1600元、鑽床2台共300元(每台為150元)、攻牙機2台共
300元(每台150元)、圓鋸機每台300元;運輸服務費:
車床每台2729元、銑床每台1615元、鑽床2台共302元(每
台為151元)、攻牙機2台共302元(每台151元)、圓鋸機
每台302元。上開鑑定服務費已先由本署墊付,拍定人於
繳納拍定價金時,另需支付本項鑑定服務費、運輸服務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