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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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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拍賣本署102年度變價字第12號偵查中扣押重型機車1輛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7
  • 資料點閱次數:3526


公告事項:
一、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13時30分。
二、拍賣地點:臺中市西區市府路與貴和街口本署停車場。
三、拍賣原因:本次拍賣物為犯罪所得或供犯罪所用之物,屬得沒收之物,且有喪失毀損之虞及不便保管情事,經被告請求,由本署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進行拍賣,賣得價金由本署保管。
四、拍賣物品:
1、標的名稱:車牌號碼063─DRY號重型機車
2、廠牌:三陽
3、型式:HM12T4
4、出廠年月:2008年5月
5、顏色:銀色
6、排氣量:125CC
7、數量:1輛
8、品質:
依據鑑定有限公司出具動產鑑定報告書之綜合概述,本次於102年8月20日勘查車牌號碼063─DRY號重型機車,該機車為2008年5月出廠,排氣量為125CC,勘查該機車外觀維護普通,且於檢視時該機車已發動。
9、動產擔保:無設定動產擔保。
10、稅費、違規罰鍰: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中監豐字第1020008707號函,經查至102年7月25日止,該車尚無積欠稅費及違規罰鍰。
五、觀覽拍賣物之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13時起。
六、觀覽拍賣物之處所:臺中市西區市府路與貴和街口本署停車場。
七、拍賣方式:
(一)凡欲參加拍賣競買者,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準時到場。
(二)現況點交,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三)拍賣以現場出價最高,經當場公開呼叫三次後仍無人出更
高價者為拍定人。但所出價款未達拍賣底價者,得不予拍定。
(四)拍定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辦理登記,並需於當日支付拍定價金,價金得以現金、臺灣銀行或合作金庫銀行開立之支票支付。若當日未能完成支付價金者,其拍定視為無效,
並應賠償本署當日進行拍賣程序所支出之費用。
(五)本件拍賣拍定後所得價金,價金直接點交臺灣銀行人員後,再由本署開立正式收據予拍定人。
(六)確認拍定人已繳納拍賣價金後,即由拍定人現場自行取走車輛,本署不負保管責任。
(七)本署將發函監理單位解除查封處分限制,拍定人仍須自行前往監理單位辦理相關過戶登記,如該部車輛有積欠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交通違規罰鍰等,拍定人須先
繳清始得辦理過戶登記,本署不予代辦車輛過戶作業。
(八)本件鑑定服務費用為新台幣2,000元,已先由本署墊付,拍定人於繳納拍定價金時,另需支付本項鑑定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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