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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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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拍賣本署102年度變價字第15、16、17號偵查中扣押物一批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7
  • 資料點閱次數:3611


公告事項:
一、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上午10時。
二、拍賣地點: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本署第二辦公大樓前廣場。
三、拍賣原因:本次拍賣物為犯罪所得或供犯罪所用之物,屬得沒收之物,且有喪失毀損之虞及不便保管情事,經被告請求,由本署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進行拍賣,賣得價金由本署保管。
四、拍賣物品:
(一)車輛:車牌號碼5V-7299號(引述鑑價報告書所載)
1、廠牌:BENZ
2、型式:ML320
3、排汽量(cc):3199
4、出廠年月:1998年6月
5、顏色:銀
6、品質:
依據鑑定有限公司出具報告書之綜合概述,於102年10月29日檢視時該車輛已正常發動,外觀維護普通,內裝維護情形稍佳,里程數為121,479公里。
7、動產擔保:無設定動產擔保。
(二)車輛:車牌號碼4318-T2號(引述鑑價報告書所載)
1、廠牌:國瑞
2、型式:CEIEPD
3、排汽量(cc):1598
4、出廠年月:2003年10月
5、顏色:黑
6、品質:
依據鑑定有限公司出具報告書之綜合概述,於102年10月29日檢視時該車輛已正常發動,外觀維護普通,內裝維護情形普通,里程數為101,073公里。
7、動產擔保:無設定動產擔保。
(三)車輛:車牌號碼9856-VR號(引述鑑價報告書所載)
1、廠牌:BMW
2、型式:735LIA
3、排汽量(cc):3600
4、出廠年月:2004年4月
5、顏色:黑
6、品質:
依據鑑定有限公司出具報告書之綜合概述,於102年10月29日檢視時該車輛已正常發動,外觀維護普通,內裝維護情形稍佳。
7、動產擔保:無設定動產擔保。
(四)車輛:車牌號碼ABT-6020號(引述鑑價報告書所載)
1、廠牌:PORSCHE
2、型式:PANAMERA
3、排汽量(cc):3605
4、出廠年月:2011年1月
5、顏色:白
6、品質:
依據鑑定有限公司出具報告書之綜合概述,於102年11月7日檢視時該車輛已正常發動,外觀維護稍佳,內裝維護情形佳,里程數為37,605公里。
7、動產擔保:
依據星展(臺灣)商業銀行102年11月4日(102)星展消金作服字第140號函略以,該車輛貸款利息已繳至102年10月12日,截至102年11月1日本金餘額為新臺幣1,743,532元;惟上開債權尚未結算,正確數額請依當日星展(臺灣)商業銀行人員提供之最新證明文件為準。
(五)車輛:車牌號碼ABT-0602號(引述鑑價報告書所載)
1、廠牌:BMW
2、型式:X1SDRIVE
3、排汽量(cc):1995
4、出廠年月:2013年3月
5、顏色:白
6、品質:
依據鑑定有限公司出具報告書之綜合概述,於102年11月7日檢視時該車輛已正常發動,外觀維護稍佳,內裝維護情形佳,里程數為2,809公里。
7、動產擔保:無設定動產擔保。
(六)車輛:車牌號碼7727-QY號(引述鑑價報告書所載)
1、廠牌:HUMMER
2、型式:H2 SUV
3、排汽量(cc):5967
4、出廠年月:2005年9月
5、顏色:黑
6、品質:
依據鑑定有限公司出具報告書之綜合概述,於102年10月29日檢視時該車輛已正常發動,外觀維護普通,內裝維護情形稍佳,里程數為53,909公里。
7、動產擔保:無設定動產擔保。
(七)盆栽:查扣138盆,截至102年11月5日現場勘驗時,實際存活137盆,品種及樣式請參考拍賣公告揭示之現場照片,惟實際品種、樣式及數量依拍賣當日現場為準。
五、觀覽拍賣物之日期及處所:
(一)車輛:102年11月19日(二)上午9時起至10時止,在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本署第二辦公大樓前廣場。。
(二)盆栽:102年11月18日(一)下午13時起至17時止,在南投縣埔里鎮牛眠里西安路2段310-1號。
六、拍賣方式:
(一)凡欲參加拍賣競買者,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準時到場。
(二)現況點交,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三)拍賣以超過拍賣底價,現場出價最高,經當場公開呼叫三次後仍無人出更高價者為拍定人;現場所出價款未達拍賣底價者,得不予拍定。但經檢察官當場同意減價者,得續
行拍賣程序,減價次數以2次為限。
(四)拍定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辦理登記,除需於當日支付本署拍賣價金外,另需於同日與星展(臺灣)商業銀行協商債權,以取得清償證明、塗銷動產擔保抵押權之相關文件。
支付本署之拍賣價金得以現金、臺灣銀行或合作金庫銀行開立之支票支付。若當日未能完成上揭程序者,其拍定視為無效,並應賠償本署當日進行拍賣程序所支出之費用。
(五)本件拍賣拍定後所得價金,價金直接點交臺灣銀行人員後,再由本署開立正式收據予拍定人。
(六)確認拍定人已繳納拍賣價金後,即由拍定人現場自行取走拍定標的物,本署不負保管責任。
(七)本署將發函監理單位解除車輛限制處分,拍定人仍須自行前往監理單位辦理相關過戶登記,如該部車輛有積欠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交通違規罰鍰等,拍定人須先
繳清始得辦理過戶登記,本署不予代辦車輛過戶作業。
(八)本件拍賣之鑑定服務費用為每部車輛2,000元,已先由本署墊付,拍定人於繳納拍定價金時,另需支付本項鑑定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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