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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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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拍賣本署104年度變價字第31號偵查中扣押車輛1部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7
  • 資料點閱次數:3742

公告事項:
一、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10時許。

二、拍賣地點: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本署第二辦公大樓
前廣場。

三、拍賣原因:本次拍賣物分別為犯罪所得或供犯罪所用之物
,均屬得沒收之物,且有喪失毀損之虞及不便保管情事,
經被告請求,由本署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
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進行拍賣,賣得價金由本署保
管。

四、拍賣物品(參鑑定報告所載):
(一)車牌號碼:AKQ-8320號自小客車1部
1、廠商:賓士
2、顏色:白色
3、車身式樣:轎式(C300)
4、出廠年月:2008年5月
5、排氣量(cc):2996(汽油)
6、品質:此次該汽車其外觀及內裝維護普通,檢視時該車
輛可正常發動,里程數為9萬9935公里。
7、動產擔保債權金額:截至104年10月7日止,債權餘額本
金加計利息為新台幣(下同)90萬1726元。
8、稅費及違規罰鍰: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104年9月21日中監豐站字第1040149875號函覆意旨,至
查詢日104年9月21日止,並無欠稅。另有交通違規罰款
3000元尚未繳納。
9、拍賣底價:10,000元。(未含動產擔保債權金額)

五、觀覽拍賣物之日期: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8日9時30分起。

六、觀覽拍賣物之處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本署第二
辦公大樓前廣場。

七、拍賣方式:
(一)凡欲參加拍賣競買者,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準時到場。
(二)現況點交,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三)拍賣以現場出價最高,經當場公開呼叫3次後仍無人出更
高價者為拍定人。但所出價款未達拍賣底價者,得不予拍
定。惟經檢察官當場同意減價者,得續行拍賣程序,減價
次數以2 次為限。
(四)拍定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辦理登記,並需於當日支付本署
拍賣價金。支付本署之拍賣價金得以現金、銀行業之本行
支票支付。若當日未能完成上揭程序者,其拍定視為無效
,並應賠償本署當日進行拍賣程序所支出之費用。
(五)本件拍賣拍定後所得價金,價金直接點交臺灣銀行人員,
再由本署開立正式收據予拍定人。
(六)確認拍定人已繳納拍賣價金後,即由拍定人現場自行取走
拍定標的物,本署不負保管責任。
(七)本署將發函監理單位解除查封處分限制,拍定人仍須自行
前往監理單位辦理相關過戶登記,如該部車輛有積欠使用
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交通違規罰鍰等,拍定人須先
繳清始得辦理過戶登記,本署不予代辦車輛過戶作業。
(八)本件鑑定服務費用每部車輛2,000 元。上開費用已先由本
署墊付,拍定人於繳納拍定價金時,另需支付本項鑑定服
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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