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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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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拍賣本署104年度變價字第35、36號偵查中扣押車輛4部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7
  • 資料點閱次數:5550

公告事項:

一、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10時許。

二、拍賣地點: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本署第二辦公大樓 前廣場。

三、拍賣原因:本次拍賣物分別為犯罪所得或供犯罪所用之物 ,均屬得沒收之物,且有喪失毀損之虞及不便保管情事, 經被告請求,由本署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 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進行拍賣,賣得價金由本署保 管。

四、拍賣物品(參鑑定報告所載):

(一)車牌號碼:AHK-6657號自小客車1部

1、廠商:馬自達

2、顏色:白

3、車身式樣:轎式

4、出廠年月:2013年11月

5、排氣量(cc):1,988

6、品質:此次該汽車其外觀及內裝維護尚可、車齡約2 年 ,里程數為16,482 公里。

7、動產擔保:截至104 年10月28日止,債權餘額本金加計 利息為675,959 元。

8、稅費及違規罰鍰: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104 年10月15日中監車字第1040167188號函覆意旨,並 無欠稅、罰鍰。

9、拍賣底價:30,000元。(未含動產擔保債權金額)

(二)車牌號碼:AHG-5889號自小客車1部

1、廠商:BMW

2、顏色:白

3、車身式樣:轎式

4、出廠年月:2012年4月

5、排氣量(cc):2,979

6 、品質:此次該汽車其外觀及車輛內裝維護情形尚可, 車身重新烤漆為藍色,車齡約3 年,里程數為30,706 公里。

7 、動產擔保:截至104 年10月15日止,債權餘額本金部 分為1,446,219 元、利息9,276元、違約金201 元,合 計1,455,696 元。

8 、稅費及違規罰鍰: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南投監理站104 年10月14日中監投站字第1040166178 號函覆意旨,至查詢日104 年10月14日止,尚有汽車 燃料使用費7,200 元、違規罰鍰3,900 元尚未繳納。

9 、拍賣底價:10,000元。(未含動產擔保債權金額)

(三)車牌號碼:ABX-9828號自用小客貨車1部

1、廠商:三陽(現代)

2、顏色:黑

3、車身式樣:旅行式

4、出廠年月:2011年10月

5、排氣量(cc):1,998

6 、品質:於104 年10月13日勘察該車外觀有撞傷等損傷 情形、內裝維護情形普通,檢視時該車輛可正常發動 ,里程數為103,454 公里。

7 、動產擔保及稅費罰鍰: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 理所彰化監理站104 年8 月27日中監彰站字第 1040130606號函覆意旨,並無設定擔保或欠稅、罰鍰 。

8 、拍賣底價:400,000元。

(四)車牌號碼:3939-ZT號自用小客車1部

1、廠商:凌志(LEXUS)

2、顏色:黑

3、車身式樣:旅行式娛樂顯示

4、出廠年月:2010年12月

5、排氣量(cc):3,456

6 、品質:於104 年10月13日勘察該車外觀及內裝維護情 形普通,檢視時該車輛可正常發動,里程數為73,875 公里。

7 、動產擔保及稅費罰鍰: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 理所104 年8 月27日中監車字第1040131094號函覆意 旨,並無設定擔保或欠稅、罰鍰。

8 、拍賣底價:920,000元。

五、觀覽拍賣物之日期: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8日9時30分起 。

六、觀覽拍賣物之處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本署第二 辦公大樓前廣場。

七、拍賣方式:

(一)凡欲參加拍賣競買者,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準時到場。

(二)現況點交,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三)拍賣以現場出價最高,且同意於拍賣當日清償本件車輛上 之動產擔保抵押權者,經當場公開呼叫3 次後仍無人出更 高價者為拍定人。但所出價款未達拍賣底價者,得不予拍 定。惟經檢察官當場同意減價者,得續行拍賣程序,減價 次數以2 次為限。

(四)拍定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辦理登記,並需於當日支付本署 拍賣價金。支付本署之拍賣價金得以現金、銀行業之本行 支票支付。若當日未能完成上揭程序者,其拍定視為無效 ,並應賠償本署當日進行拍賣程序所支出之費用。

(五)本件拍賣拍定後所得價金,價金直接點交臺灣銀行人員, 再由本署開立正式收據予拍定人。

(六)確認拍定人已繳納拍賣價金後,即由拍定人現場自行取走 拍定標的物,本署不負保管責任。

(七)本署將發函監理單位解除查封處分限制,拍定人仍須自行 前往監理單位辦理相關過戶登記,如該部車輛有積欠使用 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交通違規罰鍰等,拍定人須先 繳清始得辦理過戶登記,本署不予代辦車輛過戶作業。

(八)本件鑑定服務費用每部車輛2,000 元。上開費用已先由本 署墊付,拍定人於繳納拍定價金時,另需支付本項鑑定服 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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