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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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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拍賣本署105年度變價字第1、2、3、4號案件,偵查中扣押物,有意承購者,請屆時到場競買。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7
  • 資料點閱次數:10550

公告事項:

一、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10時許。

二、拍賣地點: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本署第二辦公大樓 前廣場。

三、拍賣原因:本次拍賣物為犯罪使用工具、犯罪所得之物, 屬得沒收之物,且有喪失毀損之虞及不便保管情事,經被 告請求,由本署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 價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進行拍賣,賣得價金由本署保管。

四、拍賣物品:

(一)車牌號碼:AHJ-3357號自小客車1部 1、廠商:賓士(Mercedes-Benz)E250 2、顏色:黑 3、車身式樣:轎式 4、出廠年月:2013年11月 5、排氣量(cc):1991 6、品質:此次該汽車其外觀有局部刮傷、內裝維護情形 普通,檢視時可正常發動,里程數為19,755英哩。 7、動產擔保:截至105年4月15日止,債權本金新臺幣( 下同)300,000元、利息3,123元、法務費用1,000元 ,共計304,123元。 8、稅費及違規罰鍰: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豐原監理站105年2月17日中監豐站字第1050028429號 函覆意旨及電覆結果,尚有罰鍰1,800元及105年度之 牌照稅11,230元、燃料使用費6,180元未繳納。 9、拍賣底價:1,300,000元。

(二)車牌號碼:ALY-6865號自小客車1部 1、廠商:賓士(Mercedes-Benz)E200 CGI 2、顏色:黑 3、車身式樣:轎式 4、出廠年月:2011年6月 5、排氣量(cc):1796 6、品質:該車輛其外觀及內裝維護情形普通,檢視時可 正常發動,里程數為59,290公里。經勘估非總代理車 ,為貿易商車;另外該車後方貼有E250,而行照記載 型式為E200 CGI,故以行照記載為準。 7、動產擔保:無 8、稅費及違規罰鍰: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105年2月16日中監車字第1050028282號函覆意旨及電 覆結果,尚有105年度之汽車牌照稅7,120元、燃料使 用費4,800元未繳納。 9、拍賣底價:1,000,000元。

(三)車牌號碼:ALK-3789號自小客車1部 1、廠商:賓士(Mercedes-Benz)GLA200 2、顏色:白 3、車身式樣:旅行式 4、出廠年月:2015年2月 5、排氣量(cc):1595 6、品質:此次該汽車其外觀及內裝維護情形普通,檢視 時該車輛可正常發動,里程數為3,410公里。 7、動產擔保:截至105年4月15日止,債權本金1,050,00 0元、利息10,932元、法務費用2,000元,共計1,062, 932元。 8、稅費及違規罰鍰: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105年4月15日中監稅字第1050068380號暨臺中市交通 事件裁決處105年4月19日中市交裁管字第1050019973 號函覆意旨,尚有105年度之汽車牌照稅7,120元、燃 料使用費4,800元未繳納。 9、拍賣底價:140,000元。

(四)車牌號碼:ACL-7627號自小客車1部 1、廠商:JAGUAR XF 2、顏色:黑 3、車身式樣:轎式 4、出廠年月:2013年8月 5、排氣量(cc):1999 6、品質:此次該汽車其外觀及內裝維護情形普通,檢視 時該車輛可正常發動,里程數為25,292公里。 7、動產擔保:無 8、稅費及違規罰鍰: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 所105年4月20日高市監費字第1050020605號暨高雄市 稅捐稽徵處105年4月21日高市稽消字第1050059222號 函覆意旨,尚有105年度之燃料使用費6,180元未繳納 。 9、拍賣底價:1,400,000元。

(五)車牌號碼:3686-LD號自小客車1部 1、廠商:賓士(Mercedes-Benz)E240 2、顏色:銀 3、車身式樣:轎式 4、出廠年月:2005年4月 5、排氣量(cc):2597 6、品質:此次該汽車其外觀有碰撞、刮傷、掉漆等,內 裝維護情形普通,檢視時該車輛可正常發動,里程數 為134,651公里。 7、動產擔保:無 8、稅費及違規罰鍰: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105年2月26日中監車字第1050035601號函覆意旨及電 覆結果,尚有罰鍰900元及105年度之汽車牌照稅15, 210元、燃料使用費7,200元未繳納。 9、拍賣底價:410,000元。

(六)車牌號碼:3780-X2號自小客車1部 1、廠商:中華 GALANT 2、顏色:銀 3、車身式樣:轎式 4、出廠年月:2000年5月 5、排氣量(cc):1998 6、品質:此次該汽車其外觀有多處撞傷、刮傷及部分掉 漆,內裝皮椅有受損,引擎室局部有撞傷等情形,維 護保養情況不佳,檢視時該車輛可正常發動,里程數 為223,425公里。 7、動產擔保:無 8、稅費及違規罰鍰: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彰化監 理站105年5月5日中監彰站字第1050079433號函覆意 旨,尚有交通違規罰鍰900元及105年度之汽車牌照稅 11,230元、燃料使用費6,180元未繳納。 9、拍賣底價:20,000元。

五、觀覽拍賣物之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9時30分起。

六、觀覽拍賣物之處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本署第二 辦公大樓前廣場。

七、拍賣方式:

(一)凡欲參加拍賣競買者,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準時到場。

(二)現況點交,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三)拍賣以超過拍賣底價,現場出價最高,經當場公開呼叫 3 次後仍無人出更高價者為拍定人;現場所出價款未達拍賣 底價者,得不予拍定。但經檢察官當場同意減價者,得續 行拍賣程序,減價次數以2次為限。

(四)拍定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辦理登記,並需於當日支付本署 拍賣價金。支付本署之拍賣價金得以現金、銀行業之本行 支票支付。若當日未能完成上揭程序者,其拍定視為無效 ,並應賠償本署當日進行拍賣程序所支出之費用。

(五)本件拍賣拍定後所得價金,價金直接點交臺灣銀行人員後 ,再由本署開立正式收據予拍定人。

(六)確認拍定人已繳納拍賣價金後,即由拍定人現場自行取走 拍定標的物,本署不負保管責任。

(七)本署將發函監理單位解除車輛限制處分,拍定人仍須自行 前往監理單位辦理相關過戶登記,如該部車輛有積欠使用 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交通違規罰鍰等,拍定人須先 繳清始得辦理過戶登記,本署不予代辦車輛過戶作業。

(八)本件拍賣之鑑定服務費用為每部車輛2,000元,已先由本 署墊付,拍定人於繳納拍定價金時,另需支付本項鑑定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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