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拍賣本署105年度變價字第19號案件之偵查中扣押物,有意承購者,請屆時到場競買。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0-28
- 資料點閱次數:9711
公告事項:
一、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上午9時30分許。
二、拍賣地點: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本署第二辦公大樓前廣場。
三、拍賣原因:本次拍賣物為犯罪使用工具,屬得沒收之物,且具有不便保管、保管需費過鉅及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經被告請求,由本署依刑事訴訟法第141條及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進行拍賣,賣得價金由本署保管。
四、拍賣物品:
(一)白鐵桶12個(附馬達):原則上整批出售,以拍賣官現場說明為主。
編號 | 規格 | 底價 (新台幣,下同) |
鑑定費 | 備註(扣押物編號) |
1 | 大約145*145CM | 1020元 | 15元 | 45323 |
2 | 大約145*145CM | 1020元 | 15元 | 45324 |
3 | 大約145*145CM | 1020元 | 15元 | 45329 |
4 | 大約145*145CM | 1020元 | 15元 | 45330 |
5 | 大約145*145CM | 1020元 | 15元 | 45333 |
6 | 大約145*145CM | 1020元 | 15元 | 45334 |
7 | 大約145*145CM(訂製) | 9000元 | 129元 | 45328 |
8 | 小約145*95CM | 720元 | 10元 | 45325 |
9 | 小約145*95CM | 720元 | 10元 | 45326 |
10 | 小約145*95CM | 720元 | 10元 | 45327 |
11 | 小約145*95CM | 720元 | 10元 | 45331 |
12 | 小約145*95CM | 720元 | 10元 | 45332 |
小計 | 1萬8720元 | 269元 |
*尺寸僅供參考,實際尺寸以現場為準。
(二)封蓋機5台
1.底價:4萬元
2.鑑定費:575元
(三)注酒機4台
1.底價:4000元
2.鑑定費:58元
(四)裝瓶機
1.底價:18萬元
2.鑑定費:2588元
(五)NISSAN堆高機1台
1.型式為15(1.5噸)
2.底價:10萬5000元
3.鑑定費:1510元
五、觀覽拍賣物之日期及處所:
(一)105年11月16日下午2時起至下午4時止,在臺中市太平區德利路162號廠房。
(二)105年11月17日上午9時起至9時30分止,在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本署第二辦公大樓前側邊廣場。(以影片方式播放拍賣物現況)
六、拍賣方式:
(一)凡欲參加拍賣競買者,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準時到場。
(二)現況點交,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三)拍賣以超過拍賣底價,現場出價最高,經當場公開呼叫 3次後仍無人出更高價者為拍定人;現場所出價款未達拍賣底價者,得不予拍定。但經檢察官當場同意減價者,得續行拍賣程序,減價次數以2次為限。
(四)拍定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辦理登記,並需於當日支付本署拍賣價金。支付本署之拍賣價金得以現金、銀行業之本行支票支付。若當日未能完成上揭程序者,其拍定視為無效,並應賠償本署當日進行拍賣程序所支出之費用。
(五)本件拍賣拍定後所得價金,價金直接點交臺灣銀行人員後,再由本署開立正式收據予拍定人。
(六)確認拍定人已繳納拍賣價金後,即由拍定人於拍定翌日下午4時前至拍定標的物保管處自行載運取走拍定標的物,本署不負保管責任。
(七)本件拍賣之物品,如上所示之鑑定服務費用,已先由本署墊付,拍定人於繳納拍定價金時,另需支付本項鑑定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