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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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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拍賣本署105年度變價字第23號案件之偵查中扣押電子產品,有意承購者,請屆時到場競買。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7
  • 資料點閱次數:683356

公告事項:


一、 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12月1日、12月2日每日下午2時。


二、 拍賣地點: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本署第二辦公大樓前廣場,如遇下雨場地改至司法大廈地下室。


三、 拍賣原因:本次拍賣物為犯罪使用工具、犯罪所得之物,均屬得沒收之物,且有喪失毀損之虞及不便保管情事,經被告請求,由本署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41條及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進行變價,變價價金由本署保管。

四、 拍賣物品:如附件。

五、 觀覽拍賣物之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12月1日、12月2日每日下午1時。

六、 觀覽拍賣物之處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本署第二辦公大樓前廣場,如遇下雨改至司法大廈地下室。     

七、 拍賣方式:
(一) 凡欲參加拍賣競買者,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準時到場。登記參加拍賣競買名額上限擬設定250名,超過250名將提早結束登記作業,惟仍以現場狀況實際作業為主。
(二)現況點交,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三)拍賣以超過拍賣底價,現場出價最高,經當場公開呼叫3次後仍無人出更高價者為拍定人;現場所出價款未達拍賣底價者,得不予拍定。但經檢察官當場同意減價者,得續行拍賣程序,減價次數以2次為限。
(四)拍定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辦理登記,並需於當日以現金支付本署拍賣價金。若當日未能完成上揭程序者,其拍定視為無效,並應賠償本署當日進行拍賣程序所支出之費用。
(五)本件拍賣拍定後所得價金,價金直接點交臺灣銀行人員後,再由本署開立正式收據予拍定人。
(六)確認拍定人已繳納拍賣價金後,即由拍定人現場自行取走拍定標的物,本署不負保管責任。
(七)實際拍賣底價及物品狀況以拍賣當日拍賣官所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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