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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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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拍賣本署105年度變價字第28號案件之偵查中扣押物,有意承購者,請屆時到場競買。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7
  • 資料點閱次數:7527

公告事項:
一、變價日期: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9日上午9 時30分起進行變賣,嗣變賣程序完成後始進行拍賣。

二、變價地點: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 段91號本署第二辦公大樓前廣場,如遇下雨場地改至司法大廈地下室。

三、變價原因:本次變價物為犯罪所得之物,屬得沒收之物,且具有不便保管、保管需費過鉅及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經被告或相對人請求,由本署依刑事訴訟法第141 條及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進行變價,賣得價金由本署保管。

四、變價物品:詳如變賣及拍賣物品清冊。

五、觀覽變價物之日期: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9日上午9 時起。

六、觀覽變價物之處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 段91號本署第二辦公大樓前廣場,如遇下雨改至司法大廈地下室。

七、變價方式:
(一)凡欲參加變賣、拍賣競買者,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準時到場。
(二)現況點交,買受人就變賣、拍賣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三)凡欲應買變賣物或參加拍賣競買者,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準時到場並簽署如附件二所示之承諾書。登記應買變賣物或參加拍賣競買名額上限擬合併設定300 名,超過300 名將提早結束登記作業,惟仍以現場狀況實際作業為主。
(四)變賣物按登記之號碼牌順序應買,經當場公開呼叫號碼三次無人應買即由下一號碼牌應買,至變賣物售完為止。
(五)拍賣以超過拍賣底價,現場出價最高,經當場公開呼叫三次後仍無人出更高價者為拍定人;惟所出價款未達拍賣底價者,得不予拍定。
(六)應買人、拍定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辦理登記,並需於當日以現金支付本署拍賣價金。若當日未能完成上揭程序者,其拍定視為無效,並應屢行承諾書所定之約款。
(七)本件變賣、拍賣拍定後所得價金,價金直接點交臺灣銀行人員後,再由本署開立正式收據予應買人、拍定人。
(八)確認應買人、拍定人已繳納拍賣價金後,即由應買人、拍定人現場自行取走變賣或拍定標的物。若當日未能完成上揭程序者,其拍定視為無效,並應屢行承諾書所定之約款。
(九)本公告未詳盡或有變更部分,以變價當日拍賣官所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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