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拍賣偵查中扣押物及應行拍賣之沒收物,有意承購者,請屆時到場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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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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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壹、拍賣部分:
一、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10時許。
二、拍賣地點: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本署第二辦公大樓 前廣場。
三、拍賣原因:本次拍賣物分別為犯罪所得或供犯罪所用之物,均屬得沒收之物,且有喪失毀損之虞及不便保管情事,其中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部分,經被告請求,由本署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進行拍賣,賣得價金由本署保管;應行拍賣之沒收物部分,則依「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報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准進行拍賣,所得價金解繳國庫。
四、拍賣物品(參鑑定報告所載):
【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拍賣)部分】(計車輛3部)
(一)車牌號碼:ASP-6570號自用小客車1部
1、廠商:保時捷(PORSCHE)
2、顏色:黑
3、型式:CAYENNE DIESEL
4、車身式樣:廂式(休旅車)
5、出廠年月:2013年4月
6、排氣量(cc):2,967
7、品質:該汽車外觀部分輪胎及輪框有受損情形,整體外觀維護情況尚可;整體內裝維護情況尚可,檢視時該車輛可正常發動,車輛里程數為5萬988公里。
8、動產擔保:截至106年1月19日止,該車剩餘債權數額為145萬9181元,債權銀行為台新銀行。
9、稅費及違規罰鍰: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05年11月29日中監車字第1050233562號函覆意旨,該車並無欠稅、罰鍰紀錄。
10、拍賣底價:新臺幣(下同)35萬元。(未含動產擔保債權金額)
(二)車牌號碼:AQF-8898號自用小客車1部
1、廠商:賓士(MERCEDES BENZ)
2、顏色:黑
3、型式:C300
4、車身式樣:轎式
5、出廠年月:2010年3月
6、排氣量(cc):2,996
7、品質:該汽車外觀部分左前側引擎蓋與葉子板接合不良及左後側局部有碰撞等情形,整體外觀維護情況尚可;整體內裝維護情況尚可,經查詢公路監理加值服務網資料顯示,其最近一次於105年3月9日檢驗時之里程數為10萬5,403公里,次近里程檢驗日104年5月1日之里程數為9萬2,218公里,106年1月5日現勘時儀錶板顯示里程數為12萬3,901公里。檢視時該車輛可正常發動。
8、動產擔保及稅費罰鍰: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05 年12月27日中監稅字第1050253352號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105年12月30日中市交裁管字第1050081790號函覆意旨,該車無設定動產擔保,惟尚有違規罰鍰6,100元未繳納。
9、拍賣底價:80萬元。
(三)車牌號碼:ASP-3150號自用小客車1部
1、廠商:賓士(BENZ)
2、顏色:黑
3、型式:S320 4、車身式樣:轎式
4、出廠年月:2000年4月
5、排氣量(cc):3,199
6、品質:該汽車外觀部分後保險桿有損傷及車身板金有裂痕等情形;整體內裝維護情況尚可維護尚可,經查詢公路監理加值服務網資料顯示,其最近一次於105年10月17日檢驗時之里程數為11萬2,221公里,次近里程檢驗日104年12月1 日之里程數為11萬1,258公里,106年1月6日現勘時儀錶板顯示里程數為11萬7,463公里。檢視時該車可正常發動。
7、動產擔保及稅費罰鍰: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05 年12月27日之函覆意旨,該車並無設定動產擔保,惟尚有違規罰鍰3,000元未繳納。
8、拍賣底價:9萬元。 【應行拍賣之沒收物部分】 (計車輛8部)
(一)車牌號碼:RJ-2067號豐田自用小客車1部 拍賣底價:3, 000元。
(二)車牌號碼:X5-6923號三陽雅哥自用小客車1部 拍賣底價:2, 000元
(三)車牌號碼:0261-SE號喜美自用小客車1部 拍賣底價:2, 000元
(四)車牌號碼:W9-9311號自用小貨車及5857-LA號日產自用小客車各1部(兩輛合拍) 拍賣底價:1萬1, 000元
(五)車牌號碼:9878-FW號自用小客車1部 拍賣底價:5, 000元
(六)車牌號碼:5Q-2808號福特自用小客車及LM-2731號自用小貨車各1部(兩輛合拍) 拍賣底價:1萬元 備註:上開應行拍賣之沒收物(車輛)為判決確定應沒收之物,不能過戶、領牌,欲參與拍賣競買者請自行斟酌是否參與競買。
五、觀覽拍賣物之日期:
(一)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拍賣)部分:
時間:106年1月19日上午9時起至9時30分止。
地點: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本署第二辦公大樓前廣場
(二)應行拍賣之沒收物部分:
時間:106年1月17日下午2時起至5時止。
地點: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1段400號(本署大型贓物庫)
六、拍賣方式:
(一)凡欲參加拍賣競買者,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準時到場,並簽署如附件一所示之承諾書。
(二)現況點交,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三)拍賣以現場出價最高,且同意另於拍賣當日清償本件車輛設定之動產擔保抵押權全數債務者,經當場公開呼叫3 次後仍無人出更高價者為拍定人。但所出價款未達拍賣底價者,得不予拍定。惟經檢察官當場同意減價者,得續行拍賣程序,減價次數以2 次為限。
(四)拍定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辦理登記,並需於當日支付本署拍賣價金。支付本署之拍賣價金得以現金、銀行業之本行支票支付。若當日未能完成上揭程序者,其拍定視為無效,並應賠償本署當日進行拍賣程序所支出之費用。
(五)本件拍賣拍定後所得價金,價金直接點交臺灣銀行人員,再由本署開立正式收據予拍定人。
(六)確認拍定人已繳納拍賣價金,並取得動產擔保清償證明書及註銷動產抵押設定後,偵查中扣押物變價部分,即由拍定人現場自行取走拍定標的物;應行拍賣之沒收物部分,拍定人應於106年1月19日下午2時至5時間,自行至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1段400號本署大型贓物庫拖運完畢。本署不負保管責任。
(七)偵查中扣押物拍賣部分,本署將發函監理單位解除查封處分限制,拍定人仍須自行前往監理單位辦理相關過戶登記,如該部車輛有積欠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交通違規罰鍰等,拍定人須先繳清始得辦理過戶登記,本署不予代辦車輛過戶作業。
(八)偵查中扣押物拍賣部分,鑑定服務費用每部車輛2,000元,上開費用已先由本署墊付,拍定人於繳納拍定價金時,另需支付本項鑑定服務費。
貳、偵查中扣押物變價(變賣)部分:
公告事項:
一、變賣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下午2時至4時30分)、同年月20日(上午9時至11時30分、下午2時至4時30分)、同年月23日(上午9時至11時30分、下午2時至4時30分)。
二、變賣地點:本署司法大廈1樓為民服務中心。
三、變賣原因:本次變價(賣)物為犯罪所得之物,屬得沒收之物,且具有不便保管、保管需費過鉅及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經被告或相對人請求,由本署依刑事訴訟法第141 條及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進行變價(變賣),賣得價金由本署保管。
四、變價物品、數量及應買金額:「充電寶」(行動電源)715個,每個150元(每人最多限購20個、隨機出貨,不可選色),售完為止。
五、觀覽變價物展示品之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上午9時起至 9時30分止。
六、觀覽變價物展示品之處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本署第二辦公大樓前廣場。
七、變價方式:
(一)凡欲應買上開變賣物者,需攜帶國民身分證到場,並簽署如附件二所示之承諾書。。
(二)本件變賣價金在為民服務中心直接繳交臺灣銀行人員後,再由本署開立正式收據予應買人。
(三)確認應買人已繳納應買價金後,即進行現況點交,買受人就變賣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四)公告未詳盡或變更部分,以變價當日拍賣官所公告為準。 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6年1月19日上午,迨本署就上開車輛之拍賣程序完成後,將借用本署原場地,接續拍賣3C電子產品扣押物1批(詳該署105年12月30日105變價1字第10509002480號公告及拍賣物品清冊),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