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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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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拍賣本署106年度變價字第9號案件偵查中扣押物,有意承購者,請屆時到場競買。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7
  • 資料點閱次數:6987

公告事項:

一、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06316日下午130分許。(106314日上午10時至14時為第一次拍賣登記時間,當場可登船觀覽,若無人登記領牌拍賣,則本署得取消106316日之拍賣)

二、拍賣地點:高雄市旗津區北汕巷50-72(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第五(高雄)海巡隊)

三、拍賣原因:本次拍賣物為供犯罪所用之物,屬得沒收之物,且有喪失毀損之虞及不便保管情事,經被告請求,由本署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進行拍賣,賣得價金由本署保管。

  四、拍賣物品(參鑑定報告所載):

1. 拍賣物:漁船1

2. 漁船名稱:金龍興3(JIN LONG SHING NO.3)

3. 小船編號:927391

4. 漁業執照統一編號:CT1-003692

5. 建造年月:民國7121

6. 總噸數:8.43

7. 淨噸數:3.26

8. 船長:11.83公尺

9. 全長:14.15公尺

10.  機械種類及馬力:主機6缸柴油機、250馬力

11.  船質:玻璃纖維強化塑膠

12.  品質:該船於本署1051221日查獲時,仍屬可使用狀態。

13.  動產擔保:所有權人以該船向屏東縣東港區漁會設定動產擔保抵押權最高限額新臺幣150萬元整,期限自民國105118日起至125117日止。截至106119日該船剩餘債權金額為0元。惟所有權人為第三人貸款(截至106119日貸款金額為3591000元及80萬元)之連帶保證人,而該船設定抵押擔保範圍包含該筆連帶保證債務,拍定人需代為清償150萬元債務,始可塗銷抵押權。

14.  稅費及違規罰緩:依據屏東縣海洋及漁業事務管理所106118日屏海漁政字第10630083100號函覆意旨,該船無相關違規罰緩等案件。

15.  拍賣底價:新臺幣捌萬元(未含動產擔保債權金額、鑑定費用)

16.  其他應注意事項:本漁船為供犯罪(走私毒品)所用之物,其漁業執照於判決確定後將被撤銷,於判決確定前亦無法過戶,另拍定人需先向東港區漁會辦理前述最高限額150萬元之動產擔保承受,方可辦理本漁船所有權過戶。茲檢具相關規定供參考:

(1)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8條第2項規定,「漁船被沒收、沒入或出售國外者,由主管機關逕予註銷漁業證照。」。

(2)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依本準則取得汰建資格之漁業人,不建造新船,而以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漁業證照之漁船經營漁業。」同準則第4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七款所定漁業人,不得為原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漁業證照之受處分人;其所取得之漁船,不得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漁業證照:一、從事走私槍械、毒品、人員偷渡或違規從事公海流網作業。」。

(3)   漁業法第71條第7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漁業證照:七、漁業人變更前,現有漁業人有違反本法或遠洋漁業條例,主管機關尚未處分。」。    

  五、觀覽拍賣物之日期:

   (一)第一次觀覽:可登船觀覽

     時間:106314日上午10時至14 時止。

     地點:高雄市旗津區北汕巷50-72(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第五(高雄)海巡隊)

   (二)第二次觀覽:不可登船觀覽,如第一次觀覽無人登記,本署得取消第二次觀覽及拍賣。

     時間:106316日下午1時起至1 30分止。

     地點:高雄市旗津區北汕巷50-72(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第五(高雄)海巡隊)

  六、拍賣方式:

   (一)凡欲參加拍賣競買者,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準時到場,並簽署如附件一所示之承諾書。

   (二)現況點交,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三)拍賣以現場出價最高,且同意另於拍賣當日清償或承受本件船舶設定之動產擔保抵押權全數債務者,經當場公開呼叫3 次後仍無人出更高價者為拍定人。但所出價款未達拍賣底價者,得不予拍定。惟經檢察官當場同意減價者,得續行拍賣程序,減價次數以2 次為限。

   (四)拍定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辦理登記,並需於當日支付本署拍賣價金。支付本署之拍賣價金得以現金、銀行業之本行支票支付。若當日未能完成上揭程序者,其拍定視為無效,並應賠償本署當日進行拍賣程序所支出之費用。

   (五)本件拍賣拍定後所得價金,價金直接點交臺灣銀行人員,再由本署開立正式收據予拍定人。

   (六)確認拍定人已繳納拍賣價金後,需於7日內將該船吊起運走;或拍定人向交通部航港局南部航務中心申請一航次臨時檢查,將該船駛離。本署不負保管責任。

   (七)偵查中扣押物拍賣部分,本署將發函交通部航港局南部航務中心解除查封處分限制,拍定人仍須自行前往交通部航港局南部航務中心辦理相關過戶登記,如該船有積欠相關費用及罰鍰等,拍定人須先繳清始得辦理過戶登記,本署不予代辦船隻過戶作業。

   (八)偵查中扣押物拍賣部分,鑑定服務費用為新臺幣6,500 元,上開費用已先由本署墊付,拍定人於繳納拍定價金時,另需支付本項鑑定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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