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拍賣本署106年度變價字第16、17、19、21、22、23、25號案件偵查中扣押物,有意承購者,請屆時到場競買。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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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拍賣日期:民國106年6月28日上午9時30分許。
二、拍賣地點: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本署第二辦公大 樓前廣場。
三、拍賣原因:本次拍賣物為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屬得沒收、應沒收或依法為保全、追徵或抵償之物,且有喪失毀損之虞及不便保管情事,經被告請求,由本署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進行拍賣,價金由本署保管。
四、注意事項:
(一)扣押動產變價拍賣之起拍價均未含動產擔保債務餘額、稅費、罰緩、鑑定費等費用。亦即,拍定人除拍定金額外,尚須歸墊本署墊付之鑑定費等費用,該拍賣物如有設定動產擔保交易,並須完成清償取得證明後,方得領取該拍賣物,又該拍賣物如係車輛,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時,且須一併繳清積欠之使用牌照稅、燃料使用費、交通違規罰鍰、違稅費罰鍰及滯納金。
(二)欲參加拍賣之應買人均須簽署承諾書(詳附件),該承諾書約款並直接引為扣押物拍賣契約約款,應買人簽署前務必細閱約款內容及斟酌違約後果,審慎考量是否參與應買。
五、拍賣物品:
(一)牌照號碼MHB-7779號普通重型機車1部
1、廠牌:摩特動力(PGO)
2、顏色:紫
3、出廠年月:2012年10月
4、排氣量(cc):113
5、品質:(參鑑定報告書)於106年5月31日勘察,該車外觀為消光黑色,與車籍資料(紫色)有異,拍定人需向監理單位辦理車輛顏色變更。該車整體維護情況尚可。儀錶板顯示里程數為8120公里。
6、動產擔保:無
7、稅費及違規罰鍰:無
8、起拍價:新台幣(下同)2萬元。(未含動產擔保債權、稅費及罰緩金額)
(二)牌照號碼3A-3216號自用小客車1部
1、廠牌:NISSAN QUEST GLE
2、顏色:棕
3、車身式樣:廂式
4、出廠年月:2000年2月
5、排氣量(cc):3,275
6、品質:(參鑑定報告書)於106年5月8日勘察,車身外觀局部及保險桿部分有碰撞及刮傷等情形;內裝座椅表面有受損,該汽車外觀、內裝整體維護尚可,檢視時該車輛已發動,儀錶板顯示里程數為18萬5130公里。
7、動產擔保:無
8、稅費及違規罰鍰: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06年5月3日,中監車字第1060109612號函覆意旨,該車尚積欠106年度牌照稅2萬8220元、燃料費8,640元未繳。
9、起拍價:3萬2000元。(未含動產擔保債權、稅費金額)
(三)牌照號碼8S-5715號自用小客車1部
1、廠牌:HYUNDAI/SANTA FE GL
2、顏色:棕灰
3、車身式樣:轎式
4、出廠年月:2001年10月
5、排氣量(cc):2,656
6、品質:(參鑑定報告書)於106年6月7日勘察,車輛無法發動,變速箱故障,車輛外觀(含保險桿)維護差、多處刮傷,車輛內裝維護差。
7、動產擔保:無
8、稅費及違規罰鍰:燃料使用費7200元。
9、起拍價:3萬元。(未含稅費金額)。
(四)牌照號碼AHR-2552號自用小客車1部
1、廠牌:國瑞 ZRE172L-GEXEKR
2、顏色:銀
3、車身式樣:轎式
4、出廠年月:2014年4月
5、排氣量(cc):1,798
6、品質:(參鑑定報告書)於106年6月7日勘察,車輛正常發動,整體外觀、內裝維護情形良好,儀錶板顯示里程數為3萬7120公里。
7、動產擔保:無 8、稅費及違規罰鍰:無 9、起拍價:47萬元。(未含稅費金額)。
(五)牌照號碼7475-L8號自用小客車1部
1、廠牌:國瑞 ZRE172L-GEXEKR
2、顏色:白
3、車身式樣:轎式
4、出廠年月:2008年3月
5、排氣量(cc):1,794
6、品質:(參鑑定報告書)於106年6月7日勘察,車輛正常發動,車輛外觀(含保險桿)維護普通、輕微刮傷,車輛內裝維護普通,儀錶板顯示里程數為18萬6324公里。
7、動產擔保:依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14裕法字第10132065號文意旨,至106年6月9日止,尚有債權餘額約18萬 1975 元。
8、稅費及違規罰鍰:牌照稅7120元、燃料稅費4800元。
9、起拍價:2萬元。(未含稅費金額)。
(六)牌照號碼AUS-9958號自用小客車1部
1、廠牌:國瑞 ZRE172L-GEXEKR
2、顏色:白
3、車身式樣:轎式
4、出廠年月:2014年9月
5、排氣量(cc):1,798
6、品質:(參鑑定報告書)於106年5月31日勘察,整體外觀、內裝維護情形尚可,儀錶板顯示里程數為10萬5144公里
7、動產擔保: 依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12日陳報狀意旨,至106年6月2日止,尚有債權餘額約57萬1830元。(明細如下:本金:507364元、利息10647元、違約金50736元、法務費用2500元、遲延息583元,正確金額請洽債權銀行)
8、稅費及違規罰鍰:無
9、起拍價:1000元。(未含稅費金額)。
(七)牌照號碼ASU-2590號自用小貨車1部
1、廠牌:FORD/RANGER 4x4 TURBO
2、顏色:白
3、車身式樣:雙廂式 框式
4、出廠年月:2016年11月
5、排氣量(cc):3,198
6、品質:(參鑑定報告書) 於106年6月7日勘察,整體外觀、內裝維護情形良好,烤漆輕微刮痕,儀錶板顯示里程數為8674.2公里
7、動產擔保: 依債權人新光銀行陳報狀意旨,至106年6月13日止,尚有債權餘額約115萬元。(正確金額請洽債權銀行)
8、稅費及違規罰鍰:牌照稅5400元、燃料稅7128元。
9、起拍價:1000元。(未含稅費金額)。
(八)牌照號碼APJ-0916號自用小客車1部
1、廠牌:BMW X6 M
2、顏色:白
3、車身式樣:廂式 HID頭燈
4、出廠年月:2010年8月
5、排氣量(cc):4,395
6、品質:(參鑑定報告書)於106年6月8日勘察,該車外觀局部有掉漆及部分輪框有受損等情形,整體外觀維護情況尚可,內裝維護情況尚可。儀錶板顯示里程數為13萬7604公里。該車輛因沒電無法發動,該車經接電後可以發動。另因該車儀表板部分有燈號亮起,宜請注意。
7、動產擔保:依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陳報狀意旨,至106年6月3日止,尚有債權餘額約計159萬元。(正確金額請洽債權銀行)。
8、稅費及違規罰鍰:尚欠牌照稅及燃料費5萬7390元。
9、起拍價:1萬元。(未含稅費金額)。
(九)牌照號碼ANS-2666號自用小客車1部
1、廠牌:瑪莎拉蒂
2、顏色:藍
3、型式:轎式
4、出廠年月:2014年9月
5、排氣量(cc):2,979
6、品質:(參鑑定報告書)於106年5月31日勘察,車輛可正常發動,車輛及內裝整體維護情況尚可,里程為5萬2892公里
7、動產擔保:依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意旨,至106年6月9日止,尚有債權餘額約60萬元。(正確金額請洽債權銀行)。
8、稅費及違規罰鍰: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106年5月26日,竹監壢站字第1060112186號函覆意旨,該車尚積欠牌照稅1萬5210元、燃料費計7200元。
9、起拍價:210萬元。(未含稅費金額)
(十)電器、皮件、手錶及貴重金屬等物品一批(手機部分,所有人表示雖拆封,但未曾使用;電器、皮件及手錶等物皆非全新曾使用過,請自行斟酌是否應買)
編號 | 品名 | 起拍價 | 鑑定費用 |
1 | 手機11支(華碩ZE550KL) | 2萬4200元 | 1921元 |
2 | 無線劇院揚聲器組1組 (飛利浦SW5530G/96) | 5800元 | 460元 |
3 | 飲水機1台(賀眾牌UR-672BW-1) | 5200元 | 413元 |
4 | 蒸烘烤料理爐1台(Panasonic NN-BS603) | 5900元 | 468元 |
5 | 吸塵器1台(新格SVC-6066) | 900元 | 71元 |
6 | 電磁爐1台(歌林CS-SJ005) | 400元 | 32元 |
7 | 豆漿機1台(九陽DJ13M-D08SG) | 700元 | 56元 |
8 | 文昌筆組1組(含筆架) | 1000元 | 79元 |
9 | BOTTEGA手提袋1個 | 7000元 | 無 |
10 | BOTTEGA皮夾1個 | 3000元 | 無 |
11 | LV背包1個 | 3000元 | 無 |
12 | GUCCI長皮夾1個 | 500元 | 無 |
13 | GUCCI側背包1個 | 1000元 | 無 |
14 | 黃金項鍊(重約4兩)1條 | 17萬元 | 無 |
15 | 金戒指(重約1.9錢)2只 | 8000元 | 無 |
16 | 鑽石戒指(1.01克拉,1/VS1)1只 | 7萬元 | 無 |
17 | 金戒指(重約1.5錢)1只 | 6400元 | 無 |
18 | 金項鍊(重約2兩8錢8分) | 12萬2700元 | 無 |
19 | AP手錶1支 | 35萬元 | 無 |
20 | OMEGA手錶1支 | 8萬元 | 無 |
六、觀覽拍賣物之日期、處所:
時間:106年6月28日上午9時起至9 時30分止。
地點: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本署第二辦公大樓前廣場。
備註:欲觀覽編號(二)、(三)拍賣物品者,請於106年6月27日下午3時至5時,分別洽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偵查隊(04-26223770)及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第四隊(04-22954321)。
七、拍賣方式:
(一)凡欲參加拍賣之應買人(競買者),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於拍賣當日上午9時至9時30分,至拍賣會場辦理登記,並簽署如附件所示之承諾書。
(二)現況點交,拍定人(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三)拍賣以現場出價最高且高於底價,經當場公開呼叫3 次後仍無人出更高價者為拍定人(買受人)。但所出價款未達拍賣底價者,得不予拍(賣)定。惟經拍賣官(檢察官)當場同意減價者,得續行拍賣程序,減價次數以2次為限。
(四)拍定人(買受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辦理登記,並需於當日繳足價金。支付本署之買價得以現金、銀行業之本行支票支付。若當日未能完成上揭程序者,其拍定視為無效,並應履行承諾書所定之約款。
(五)本件拍賣拍(賣)定後所得價金直接點交臺灣銀行人員,再由本署開立正式收據予拍定人(買受人)。
(六)確認拍定人(買受人)已繳足價金及相關費用,有設定動產擔保之標的物,並確認買受人已於拍賣當日清償所設定動產擔保抵押權全數債務,取得動產擔保清償證明或註銷動產抵押設定後 ,即由拍定人(買受人)當場領取標的物(拍賣物、變賣物),本署不負保管責任。若當日未能完成上揭程序者,其拍定視為無效,並應履行承諾書所定之約款。
(七)拍(賣)定後,本署將發函監理單位解除查封處分限制,拍定人(買受人)仍須自行前往監理單位辦理相關過戶登記,如標的物車輛有積欠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滯納)罰鍰及交通違規罰鍰等,拍定人(買受人)須先繳清始得辦理過戶登記,本署不予代辦車輛過戶作業。
(八)鑑定服務費用部分,車輛每部2,000元,電器等物合計3500元均已先由本署墊付,買受人於繳納買價時,另須支付各該標的物之鑑定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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