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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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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拍賣本署106年度變價字第16、17、19、21、22、23、25號案件偵查中扣押物,有意承購者,請屆時到場競買。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7
  • 資料點閱次數:14399

 

公告事項:
一、拍賣日期:民國106年6月28日上午9時30分許。

二、拍賣地點: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本署第二辦公大 樓前廣場。

三、拍賣原因:本次拍賣物為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屬得沒收、應沒收或依法為保全、追徵或抵償之物,且有喪失毀損之虞及不便保管情事,經被告請求,由本署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進行拍賣,價金由本署保管。

四、注意事項
(一)扣押動產變價拍賣之起拍價均未含動產擔保債務餘額、稅費、罰緩、鑑定費等費用。亦即,拍定人除拍定金額外,尚須歸墊本署墊付之鑑定費等費用,該拍賣物如有設定動產擔保交易,並須完成清償取得證明後,方得領取該拍賣物,又該拍賣物如係車輛,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時,且須一併繳清積欠之使用牌照稅、燃料使用費、交通違規罰鍰、違稅費罰鍰及滯納金。

(二)欲參加拍賣之應買人均須簽署承諾書(詳附件),該承諾書約款並直接引為扣押物拍賣契約約款,應買人簽署前務必細閱約款內容及斟酌違約後果,審慎考量是否參與應買。

五、拍賣物品
(一)牌照號碼MHB-7779號普通重型機車1部
1、廠牌:摩特動力(PGO)
2、顏色:紫
3、出廠年月:2012年10月
4、排氣量(cc):113
5、品質:(參鑑定報告書)於106年5月31日勘察,該車外觀為消光黑色,與車籍資料(紫色)有異,拍定人需向監理單位辦理車輛顏色變更。該車整體維護情況尚可。儀錶板顯示里程數為8120公里。
6、動產擔保:無
7、稅費及違規罰鍰:無
8、起拍價:新台幣(下同)2萬元。(未含動產擔保債權、稅費及罰緩金額)

(二)牌照號碼3A-3216號自用小客車1部
1、廠牌:NISSAN  QUEST GLE
2、顏色:棕
3、車身式樣:廂式
4、出廠年月:2000年2月
5、排氣量(cc):3,275
6、品質:(參鑑定報告書)於106年5月8日勘察,車身外觀局部及保險桿部分有碰撞及刮傷等情形;內裝座椅表面有受損,該汽車外觀、內裝整體維護尚可,檢視時該車輛已發動,儀錶板顯示里程數為18萬5130公里。
7、動產擔保:無
8、稅費及違規罰鍰: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06年5月3日,中監車字第1060109612號函覆意旨,該車尚積欠106年度牌照稅2萬8220元、燃料費8,640元未繳。
9、起拍價:3萬2000元。(未含動產擔保債權、稅費金額)

(三)牌照號碼8S-5715號自用小客車1部
1、廠牌:HYUNDAI/SANTA FE GL
2、顏色:棕灰
3、車身式樣:轎式
4、出廠年月:2001年10月
5、排氣量(cc):2,656
6、品質:(參鑑定報告書)於106年6月7日勘察,車輛無法發動,變速箱故障,車輛外觀(含保險桿)維護差、多處刮傷,車輛內裝維護差。
7、動產擔保:無
8、稅費及違規罰鍰:燃料使用費7200元。
9、起拍價:3萬元。(未含稅費金額)。

(四)牌照號碼AHR-2552號自用小客車1部
1、廠牌:國瑞 ZRE172L-GEXEKR
2、顏色:銀
3、車身式樣:轎式
4、出廠年月:2014年4月
5、排氣量(cc):1,798
6、品質:(參鑑定報告書)於106年6月7日勘察,車輛正常發動,整體外觀、內裝維護情形良好,儀錶板顯示里程數為3萬7120公里。
7、動產擔保:無
8、稅費及違規罰鍰:無
9、起拍價:47萬元。(未含稅費金額)。

(五)牌照號碼7475-L8號自用小客車1部
1、廠牌:國瑞 ZRE172L-GEXEKR
2、顏色:白
3、車身式樣:轎式
4、出廠年月:2008年3月
5、排氣量(cc):1,794
6、品質:(參鑑定報告書)於106年6月7日勘察,車輛正常發動,車輛外觀(含保險桿)維護普通、輕微刮傷,車輛內裝維護普通,儀錶板顯示里程數為18萬6324公里。
7、動產擔保:依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14裕法字第10132065號文意旨,至106年6月9日止,尚有債權餘額約18萬 1975 元。
8、稅費及違規罰鍰:牌照稅7120元、燃料稅費4800元。
9、起拍價:2萬元。(未含稅費金額)。

(六)牌照號碼AUS-9958號自用小客車1部
1、廠牌:國瑞 ZRE172L-GEXEKR
2、顏色:白
3、車身式樣:轎式
4、出廠年月:2014年9月
5、排氣量(cc):1,798
6、品質:(參鑑定報告書)於106年5月31日勘察,整體外觀、內裝維護情形尚可,儀錶板顯示里程數為10萬5144公里
7、動產擔保:
依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12日陳報狀意旨,至106年6月2日止,尚有債權餘額約57萬1830元。(明細如下:本金:507364元、利息10647元、違約金50736元、法務費用2500元、遲延息583元,正確金額請洽債權銀行)
8、稅費及違規罰鍰:無
9、起拍價:1000元。(未含稅費金額)。

(七)牌照號碼ASU-2590號自用小貨車1部
1、廠牌:FORD/RANGER 4x4 TURBO
2、顏色:白
3、車身式樣:雙廂式 框式
4、出廠年月:2016年11月
5、排氣量(cc):3,198
6、品質:(參鑑定報告書)
於106年6月7日勘察,整體外觀、內裝維護情形良好,烤漆輕微刮痕,儀錶板顯示里程數為8674.2公里
7、動產擔保:
依債權人新光銀行陳報狀意旨,至106年6月13日止,尚有債權餘額約115萬元。(正確金額請洽債權銀行)
8、稅費及違規罰鍰:牌照稅5400元、燃料稅7128元。
9、起拍價:1000元。(未含稅費金額)。

(八)牌照號碼APJ-0916號自用小客車1部
1、廠牌:BMW X6 M
2、顏色:白
3、車身式樣:廂式 HID頭燈
4、出廠年月:2010年8月
5、排氣量(cc):4,395
6、品質:(參鑑定報告書)於106年6月8日勘察,該車外觀局部有掉漆及部分輪框有受損等情形,整體外觀維護情況尚可,內裝維護情況尚可。儀錶板顯示里程數為13萬7604公里。該車輛因沒電無法發動,該車經接電後可以發動。另因該車儀表板部分有燈號亮起,宜請注意。  
7、動產擔保:依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陳報狀意旨,至106年6月3日止,尚有債權餘額約計159萬元。(正確金額請洽債權銀行)。
8、稅費及違規罰鍰:尚欠牌照稅及燃料費5萬7390元。
9、起拍價:1萬元。(未含稅費金額)。

(九)牌照號碼ANS-2666號自用小客車1部
1、廠牌:瑪莎拉蒂
2、顏色:藍
3、型式:轎式
4、出廠年月:2014年9月
5、排氣量(cc):2,979
6、品質:(參鑑定報告書)於106年5月31日勘察,車輛可正常發動,車輛及內裝整體維護情況尚可,里程為5萬2892公里
7、動產擔保:依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意旨,至106年6月9日止,尚有債權餘額約60萬元。(正確金額請洽債權銀行)。
8、稅費及違規罰鍰: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106年5月26日,竹監壢站字第1060112186號函覆意旨,該車尚積欠牌照稅1萬5210元、燃料費計7200元。
9、起拍價:210萬元。(未含稅費金額)

(十)電器、皮件、手錶及貴重金屬等物品一批(手機部分,所有人表示雖拆封,但未曾使用;電器、皮件及手錶等物皆非全新曾使用過,請自行斟酌是否應買)

編號

品名

起拍價

鑑定費用

1、  

手機11

(華碩ZE550KL

24200

1921

 

2、  

無線劇院揚聲器組1 

(飛利浦SW5530G/96

5800

460

3、  

飲水機1

(賀眾牌UR-672BW-1

5200

413

4、  

蒸烘烤料理爐1

Panasonic NN-BS603

5900

468

5、  

吸塵器1

(新格SVC-6066

900

71

6、  

電磁爐1

(歌林CS-SJ005

400

32

7、  

豆漿機1

(九陽DJ13M-D08SG

700

56

8、  

文昌筆組1

(含筆架)

1000

79

9、  

BOTTEGA手提袋1

7000

 

10、       

BOTTEGA皮夾1

3000

 

11、       

LV背包1

3000

 

12、       

GUCCI長皮夾1

500

 

13、       

GUCCI側背包1

1000

 

14、       

黃金項鍊(重約4)1

17萬元

 

15、       

金戒指(重約1.9)2

8000

 

16、       

鑽石戒指(1.01克拉,1/VS1)1

7萬元

 

17、       

金戒指(重約1.5)1

6400

 

18、       

金項鍊(重約288)

122700

 

19、       

AP手錶1

35萬元

 

20、       

OMEGA手錶1

8萬元

 



六、觀覽拍賣物之日期、處所:
時間:106年6月28日上午9時起至9 時30分止。
地點: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本署第二辦公大樓前廣 場。
備註:欲觀覽編號(二)、(三)拍賣物品者,請於106年6月27日下午3時至5時,分別洽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偵查隊(04-26223770)及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第四隊(04-22954321)。

七、拍賣方式:
(一)凡欲參加拍賣之應買人(競買者),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於拍賣當日上午9時至9時30分,至拍賣會場辦理登記,並簽署如附件所示之承諾書。

(二)現況點交,拍定人(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三)拍賣以現場出價最高且高於底價,經當場公開呼叫3 次後仍無人出更高價者為拍定人(買受人)。但所出價款未達拍賣底價者,得不予拍(賣)定。惟經拍賣官(檢察官)當場同意減價者,得續行拍賣程序,減價次數以2次為限。

(四)拍定人(買受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辦理登記,並需於當日繳足價金。支付本署之買價得以現金、銀行業之本行支票支付。若當日未能完成上揭程序者,其拍定視為無效,並應履行承諾書所定之約款。

(五)本件拍賣拍(賣)定後所得價金直接點交臺灣銀行人員,再由本署開立正式收據予拍定人(買受人)。

(六)確認拍定人(買受人)已繳足價金及相關費用,有設定動產擔保之標的物,並確認買受人已於拍賣當日清償所設定動產擔保抵押權全數債務,取得動產擔保清償證明或註銷動產抵押設定後 ,即由拍定人(買受人)當場領取標的物(拍賣物、變賣物),本署不負保管責任。若當日未能完成上揭程序者,其拍定視為無效,並應履行承諾書所定之約款。

(七)拍(賣)定後,本署將發函監理單位解除查封處分限制,拍定人(買受人)仍須自行前往監理單位辦理相關過戶登記,如標的物車輛有積欠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滯納)罰鍰及交通違規罰鍰等,拍定人(買受人)須先繳清始得辦理過戶登記,本署不予代辦車輛過戶作業。

(八)鑑定服務費用部分,車輛每部2,000元,電器等物合計3500元均已先由本署墊付,買受人於繳納買價時,另須支付各該標的物之鑑定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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