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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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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拍賣本署106年度變價字第20號案件偵查中扣押物,有意承購者,請屆時到場競買。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7
  • 資料點閱次數:8418

公告事項:

一、拍賣日期:民國106711日上午930分許。

二、拍賣地點: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 91號本署第二辦公大樓前廣場。

三、拍賣原因:本次拍賣物為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屬得沒收、應沒收或依法為保全、追徵或抵償之物,且有喪失毀損之虞及不便保管情事,經被告請求,由本署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進行拍賣,賣得價金由本署保管。

四、注意事項:欲參加拍賣之應買人均須簽署承諾書(詳附件),該承諾書約款並直接引為扣押物拍賣契約約款,應買人簽署前務必細閱約款內容及斟酌違約後果,審慎考量是否參與應買。

五、拍賣物品:電子產品(參附件之電子物品拍賣清冊、電子拍賣物品照片清冊)

六、觀覽拍賣物之日期、處所:

時間:106711日上午9時起至9 30分止。

地點: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91號本署第二辦公大樓前廣場。

七、拍賣方式:

凡欲參加拍賣之應買人(競買者),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於拍賣當日上午9時至930分,至拍賣會場辦理登記,並簽署如附件所示之承諾書。本署僅受理250名額之登記,即僅發放250張可參與出價應買之號碼牌。

(一) 現況點交,拍定人(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二) 拍賣以現場出價最高且高於底價,經當場公開呼叫3 次後仍無人出更高價者為拍定人(買受人)。但所出價款未達拍賣底價者,得不予拍()定。惟經拍賣官(檢察官)當場同意減價者,得續行拍賣程序,減價次數以2 次為限。

(三) 拍定人(買受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辦理登記,並需於當日繳足價金。支付本署之買價得以現金、銀行業之本行支票支付。若當日未能完成上揭程序者,其拍定視為無效,並應履行承諾書所定之約款。

(四) 本件拍賣拍()定後所得價金直接點交臺灣銀行人員,再由本署開立正式收據予拍定人(買受人)

(五) 確認拍定人(買受人)已繳足價金及相關費用,即由拍定人(買受人)當場領取標的物(拍賣物、變賣物),本署不負保管責任。若當日未能完成上揭程序者,其拍定視為無效,並應履行承諾書所定之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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