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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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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拍賣本署106年度變價字第24號案件之偵查中扣押物,及106年度委保30號之沒收物拍賣,有意承購者,請屆時到場競買。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7
  • 資料點閱次數:5416

公告事項:

一、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06814日上午930分許。

  二、拍賣地點:臺中市清水區北堤路3(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

三、拍賣原因:偵查中扣押物拍賣部分,本次拍賣物為供犯罪所用之物,屬得沒收之物,且有喪失毀損之虞及不便保管情事,經被告請求,由本署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進行拍賣,賣得價金由本署保管。另應行拍賣之沒收物部分,則依「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報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准進行拍賣,所得價金解繳國庫。

  四、拍賣物品(參鑑定報告所載):

  【偵查中扣押物拍賣部分】

   () 漁船名稱:上富123

1. 船舶用途:鮪釣船

2. 船舶號數:012693

3. 漁業執照統一編號:CT3-005392(拍賣物不含漁業執照)

4. 船舶取得日期:民國832

5. 總噸數:48.63

6. 淨噸數:14.59

7. 船長:14.11公尺(LOA20.10公尺)

8. 船寬:4.3公尺

9. 主副機設備:

(1)    主機:6 缸柴油機 1 部,主機馬力為 570HP425KW),廠牌為野馬牌(YANMAR),外觀較舊有多處生鏽情形,整體外觀維護狀況不佳。

(2)    副機:4 缸柴油機 1 部,廠牌為三菱(MITSUBISHI),該副機外觀較新,整體外觀維護狀況尚可。

10.   內外主要設備:FTGMDC 自動識別系統 AIS FT-8700×1 台;FURUNO 雷達 RDP-152×1 台;FURUNO 雷達 RSB-0070×1 台;FUSO 魚探機 FEG-10×1 台;MAROL 自動油壓舵機 CB-88×1台;WENDEN 船用 DSB 無線電對講機 WTR-388×1 台;KENWOOD對講機 TKM-707×1 台;FTGMDC 對講機 FT-801×1 台;ICON無線電收發信機 IC-700×1 台;EPIRB 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EB-10×1 台等等。

11.   船質:玻璃纖維強化塑膠。

12.  品質:該船於本署106513日查獲時,仍屬可使用狀態。於 106 7 6 日勘察該漁船可正常發動,整體外觀維護狀況尚可。

13.  動產擔保:截至106 814 日止,剩餘債權數額約為2489244元。

14.  稅費及違規罰緩: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0668日漁二字第1061210055號函覆意旨,表示依漁業管理資訊系統,該船尚無罰鍰未繳情事;及澎湖縣政府農漁局10667日澎農漁字第1060005454號函覆意旨,表示依漁業管理資訊系統,該船截至發文日並無積欠罰鍰之案件。

15.  起拍價:新臺幣123,000(未含動產擔保債權金額、鑑定費用,拍定人需於拍定當日清償該船債權約2489244並取得澎湖區漁會所發之清償證明及繳交鑑定費用5000元)

16.  其他應注意事項:本漁船為供犯罪(走私毒品)所用之物。茲檢具相關規定供參考:

(1)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8條第2項規定,「漁船被沒收、沒入或出售國外者,由主管機關逕予註銷漁業證照。」。

(2)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依本準則取得汰建資格之漁業人,不建造新船,而以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漁業證照之漁船經營漁業。」同準則第4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七款所定漁業人,不得為原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漁業證照之受處分人;其所取得之漁船,不得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漁業證照:一、從事走私槍械、毒品、人員偷渡或違規從事公海流網作業。」。

(3)    漁業法第71條第7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漁業證照:七、漁業人變更前,現有漁業人有違反本法或遠洋漁業條例,主管機關尚未處分。」。   

  應行拍賣之沒收物部分

   () 漁船名稱:飛翔舢舨壹艘(無船籍)

1. 船長:6.8公尺

2. 船寬:1.8公尺

3. 機械種類及馬力:YAMAHA F60FET船外機、60匹馬力

4. 品質:船體局部有碰撞破損及船外機局部有生鏽等情形,整體維護狀況不佳。

5. 動產擔保:無

6. 稅費及違規罰緩:無。

7. 起拍價:新臺幣5元。

8. 其他應注意事項:該船舶係中部地區巡防局於1051041330分接獲漁業發展所通報,於臺中市高美濕地發現有無人舢舨由北至南漂流,經中部地區巡防局到場後,查扣現場遺留之飛翔號舢舨1 艘。該船舶非我國國籍,且為判決確定應沒收之物,不能過戶,請欲參與拍賣競買者自行慎重斟酌是否參與競買。

  五、觀覽拍賣物之日期:

    時間:106814日上午930分至1030分許。

   地點:臺中市清水區海濱里北堤路3(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

  六、拍賣方式:

  (一)凡欲參加拍賣競買者,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準時到場,並簽署如附件一所示之承諾書。

  (二)現況點交,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三)拍賣以現場出價最高,且同意於拍賣當日清償或承受本件船舶設定之動產擔保抵押權全數債務者,經當場公開呼叫3 次後仍無人出更高價者為拍定人。但所出價款未達拍賣起拍價者,得不予拍定。惟經檢察官當場同意減價者,得續行拍賣程序,減價次數以2 次為限。

  (四)拍定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辦理登記,並需於當日支付本署拍賣價金。支付本署之拍賣價金得以現金、銀行業之本行支票支付。若當日未能完成上揭程序者,其拍定視為無效,並應賠償本署當日進行拍賣程序所支出之費用。

  (五)本件拍賣拍定後所得價金,價金直接點交本署出納人員,並開立臨時收據予拍定人。

  (六)確認拍定人已繳納拍賣價金、相關費用及清償動產擔保債權後,拍賣當日即點交船舶予拍定人,本署不負保管責任。點交後,上富123號漁船需於3日內(含拍賣當日)將該船運離;飛翔號舢舨需於拍賣當日以陸路運輸方式運離。

  (七)偵查中扣押物拍賣部分,本署將發函交通部航港局南部航務中心解除查封處分限制,拍定人仍須自行前往交通部航港局南部航務中心辦理相關過戶登記,如該船有積欠相關費用及罰鍰等,拍定人須先繳清始得辦理過戶登記,本署不予代辦船隻過戶作業。

  (八)偵查中扣押物拍賣部分(上富123),鑑定服務費用為新臺幣5,000 元,上開費用已先由本署墊付,拍定人於繳納拍定價金時,另需支付本項鑑定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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