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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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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拍賣本署106年度變價字第45、48號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有意承購者,屆時請到場競買。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0-22
  • 資料點閱次數:8858

公告事項:

一、拍賣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上午9時30分許。

二、拍賣地點: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 段91號本署第二辦公大樓前廣場。

三、拍賣原因:本次拍賣物均為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屬得沒收、應沒收或依法為保全、追徵之物,且有喪失毀損之虞及不便保管情事,由本署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規定進行拍賣,其價金由本署保管。

四、注意事項:

(一)扣押動產變價拍賣之起拍價均未含動產擔保債務餘額、稅費、罰緩、鑑定費等費用。亦即,拍定人除拍定金額外,尚須歸墊本署墊付之鑑定費等費用,該拍賣物如有設定動產擔保交易,並須完成清償取得證明後,方得領取該拍賣物,又該拍賣物如係車輛,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時,且須一併繳清積欠之使用牌照稅、燃料使用費、交通違規罰鍰、違稅費罰鍰及滯納金。

(二)欲參加拍賣之應買人均須簽署承諾書(詳附件),該承諾書約款並直接引為扣押物拍賣契約約款,應買人簽署前務必細閱約款內容及斟酌違約後果,審慎考量是否參與應買。

五、拍賣物品(參照鑑定報告書、監理機關覆函所載):

(一)【牌照號碼:AJT-0999號自用小客車乙輛】

1、廠牌:MERCEDES-BENZ

2、顏色:銀

3、型式:E200

4、車身式樣:轎式、娛樂顯示

5、出廠年月:2014年1月

6、排氣量(cc):1,991

7、品質:(參鑑定報告書,勘察時間107年1月5日)

(1)外觀及內裝部分:車身局部有刮傷、掉漆等情形,整體外觀、內裝維護情況尚可。另外該車後車廂貼E250型號,而行照記載型式為E200,故以行照記載為準。

(2)里程數部分(僅供參考):經查詢公路監理加值服務網,資料顯示該車最近里程檢驗日之里程數及次近里程檢驗日之里程數皆查無資料。107年1月5日現勘時儀表板上顯示之里程數為63,236公里,檢視時該車可正常發動。

8、動產擔保及稅費罰鍰: 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07年1月9日中監車字第1070004621號函覆意旨,該車迄107年1月2日止,尚積欠本年度牌照稅約前11,230元、燃料費約6,180元,另有動產抵押設定,債權人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依債權人107年1月17日(107)聯銀權字第1號函覆意旨,至107年1月10日止,債權餘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9495 元。

9、鑑定費:2,000元(已由本署墊付)。

10、起拍價:45萬元。

(二)【牌照號碼:AUM-9292號自用小客車乙輛】

1、廠牌:凌志(LEXUS)

2、顏色:白

3、型式:RX200T(F SPORT)

4、車身式樣:旅行式、娛樂顯示

5、出廠年月:2017年7月

6、排氣量(cc):1,998

7、品質:(參鑑定報告書,勘察時間106年12月20日)

(1)外觀及內裝部分:整體外觀及內裝維護情況良好。

(2)里程數部分(僅供參考):

         a、經查詢公路監理加值服務網,資料顯示該車最近里程檢驗日之里程數及次近里程檢驗日之里程數皆查無資料。

         b、106年12月20日現勘時儀表板上顯示之里程數為5,303.7公里。

         c、該車附有鑰匙1支,檢視時該車可正常發動。

8、動產擔保及稅費罰鍰: 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106年12月20日竹監桃站字第1060280399號函覆意旨,該車迄發文日止,無罰鍰欠稅,但有動產抵押設定,債權人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另依債權人之呈報至107年1月10日止,債權餘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8888 元。

9、鑑定費:2,000元(已由本署墊付)。

10、起拍價:100萬元。

六、觀覽拍賣物之日期、處所:

 時間:107年1月25日上午9時起至9 時30分止。

 地點: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本署第二辦公大樓前廣場。

七、拍賣方式:

(一)凡欲參加拍賣之應買人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於拍賣當日上午9時至9時30分,至拍賣會場辦理登記,並簽署如附件所示承諾書。

(二)現況點交,拍定人(買受人)無瑕疵擔保請求權。拍賣以現場出價最高且高於底價,經當場公開呼叫3 次後仍無人出更高價者為拍定人。但所出價款未達拍賣底價者,得不予拍定。惟經拍賣官(檢察官)當場同意減價者,得續行拍賣程序。

(三)拍定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辦理登記,並須於當日繳足價金及本署先行墊付之鑑定費用。若當日未能完成上揭程序者,其拍定視為無效,該拍定人並應履行承諾書所定約款。

(四)拍定價金及鑑定費用直接繳納予本署為民服務中心台銀人員,再由本署開立正式收據予拍定人。

(五)確認拍定人已繳足價金及鑑定費用,有設定動產擔保之標的物,並確認拍定人已於拍賣當日清償全數債務,取得清償證明後,即由拍定人當場領取標的物(拍賣物),本署不負保管責任。若當日未能完成上揭程序者,其拍定視為無效,該拍定人並須履行承諾書所定約款。

(六)拍(賣)定後,本署將發函監理單位解除暫停辦理過戶登記限制,拍定人(買受人)仍須自行前往監理單位辦理過戶登記,如標的物車輛有積欠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滯納)罰鍰或交通違規罰鍰,拍定人(買受人)須先繳清始得辦理過戶,本署不予代辦車輛過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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