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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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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偵辦過期食品改標案 張姓負責人聲押獲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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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署偵辦立○食品有限公司(下稱立○公司)張姓負責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詐欺及偽造文書等罪嫌案件,經本署馬鴻驊檢察官,指揮本署檢察事務官、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並偕同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人員,於111104日至7日,執行2波搜索並徹夜追查,檢察官於今(7)日訊後,認定被告張○○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意圖欺騙他人就商品品質為虛偽標記、詐欺取財等罪嫌重大,向臺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本件係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接獲檢舉,並經檢警衛查緝食品犯罪通報資訊系統通報本署,本署於接獲通報後立即分案,並指派馬鴻驊檢察官指揮相關司法警察、衛生機關於105日進行第一波查緝行動,並傳訊公司負責人張○○及相關證人到案釐清後,分別諭知被告張○○及被告廖○○具保新臺幣(下同)30萬元、15萬元後,繼續深入追查相關食品流向,查得相關食品已輾轉運往外縣市,遂會同食藥署、彰化縣政府衛生局、南投縣政府衛生局及相關司法警察機關在南投縣草屯地區之宏○公司,扣得改標生烏骨雞食品約100餘隻。本署立即於106日進行第二波查緝,同步前往高雄市、臺南市、雲林縣及臺中市等之上游生產廠商,釐清扣案生烏骨雞食品是否為改標之過期產品;同時追查下游販售廠商,並查扣相關產品400餘隻,而得避免相關產品流入市面。。

    嗣本署於今(7)日再行傳喚立○公司負責人被告張○○到案說明,檢察官訊後,認其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意圖欺騙他人就商品品質為虛偽標記、詐欺取財等罪嫌重大,並有勾串同案共犯、相關證人、湮滅證據及逃亡之虞,有羈押理由及必要,當庭逮捕,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本署就本案將持續擴大偵辦有其他遭藏匿之改標產品及其流 向,嚴懲不法,以保障國人食品衛生安全與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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