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中部地區空氣潔淨、維護國人呼吸健康 臺中地檢署偵辦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違反空污法案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0
  • 資料點閱次數:1298

  臺中地檢署偵辦被告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公司)涉嫌違反空氣污染法案件,經本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被告長○公司等人涉有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條之申報不實等罪嫌明確,且相關被告犯後皆坦承犯行,深表悔悟;復經審酌被告長○公司等人已繳回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4,696萬1,806元,且已投資4,700餘萬元增設高效能處理設備提升空氣污染防制能力,犯後態度尚屬良好;爰以向公庫支付384萬元為條件,而予以緩起訴處分。另外行政罰之部分,被告長○公司經臺中市政府環保局追繳5年內漏繳空污費6,150萬4,437元,並依法裁處76萬元罰鍰。被告長○公司等人就司法、行政等相關不法所得及罰鍰併改善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等,共計繳納並支出1億6仟萬餘元。

  本件經查,被告長○公司係從事金屬表面處理製造業,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公告應申報固定污染源年排放量之公私場所,需將製程中所產生之廢氣妥善處理後始能排放,且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1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20條等規定,於每年1、4、7、10月底前向主管機關即臺中市政府環保局申報前1季原(物)料或產品名稱、原(物)料或產品量等資料,計算出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出應繳交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數額後,繳交給臺中市政府環保局。惟被告長○公司及該公司之前後任負責人邱○○、蘇○○及負責申報業務之員工吳○○等7人,為使被告長○公司能短繳空氣污染防制費,竟於100年第1季至109年第4季間,於每1季申報時,將實際使用之原物料量以多報少之方式,使臺中市政府環保局核算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因而降低,被告長○公司因而得以短繳高額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用。

  本署獲報後,旋由林俊杰檢察官指揮本署專案組事務官、環保署、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及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等單位進行密行偵辦,在未驚擾被告長○公司之情形,運用智慧勾稽策略掌握被告長○公司短報事證,並輔以科技蒐證,發現該公司未有效收集處理製程廢氣之情事。經蒐證完成後,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並由林俊杰、周佩瑩檢察官於110年4月7日會同相關單位執行搜索,扣得相關帳冊等關鍵資料,而查獲被告長○公司確有刻意短報製程原物料使用量以短繳空污費之犯罪情事。

  本案於偵查期間,被告長○公司及該公司之前後任負責人邱○○、蘇○○及負責申報業務之員工吳○○等7人犯後皆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且被告長○公司等人就司法、行政等相關不法所得及相關罰金併改善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共計繳納並支出1億6仟萬餘元,因認其等犯後態度尚屬良好,並積極增設高效能處理設備提升空氣污染防制能力,應無再犯之虞,本署爰同意給予緩起訴處分,並經職權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下稱中高檢署)再議後,經中高檢署駁回再議而確定。本署呼籲固定污染源排放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業者,應依法如實申報並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勿存僥倖之心,如查有不法,除應補繳短報費用、行政罰鍰外,亦會涉及相關刑罰,得不償失。本署就相關犯罪,定加嚴辦重懲,以捍衛空氣潔淨,維護國人呼吸健康。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