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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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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枉勿縱、嚴查究辦 臺中地檢署偵辦陳姓重刑犯脫逃乙案 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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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署偵辦臺中監獄受刑人陳○○於今(111)年9月17日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下稱中國附醫)就醫期間趁隙脫逃乙案,於今(18)日偵查終結,認定受刑人即被告陳○○涉犯刑法之攜帶兇器以強暴方式妨害公務、脫逃罪、竊盜等罪嫌;臺中監獄主任管理員即被告陳○○、管理員即被告歐○○、蔡○○涉犯刑法之過失縱放人犯罪嫌,全案提起公訴。

  本署前依法務部指示成立「中檢脫逃防制小組」,並制定標準作業流程。此次於9月17日當晚接獲臺中監獄通報受刑人陳○○戒護就醫脫逃乙情後,本署旋即啟動脫逃防制小組機制,連夜發布通緝;郭永發檢察長並責令即刻成立專案小組,由林俊杰、黃鈺雯檢察官調度本署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及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廉政官、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第二分局,通令全國警察機關依法追捕,並由檢警協力,及時在本署發布通緝16小時內,在桃園市中壢區將陳姓受刑人緝獲歸案。圍捕過程,被告陳○○竟持藍波刀向員警揮砍(幸未砍中),終經員警對空鳴槍並用辣椒水壓制捕獲。專案小組並同時追查公務員有無故意或過失疏縱人犯之嫌,當天漏夜偵訊後諭知臺中監獄管理員歐○○、陳○○、蔡○○分別以新臺幣15萬元、10萬元、10萬元交保候傳。

  專案小組經調查發現,受刑人陳○○係於111年8月另案借提至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期間,藉機將掌上型電視之外接式硬式天線,夾藏於藍白拖鞋私帶回臺中監獄。受刑人陳○○並於中國附醫就醫期間,臺中監獄管理員即被告歐○○等3人因未落實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有關「外醫勤務」戒護之相關規定,僅因受刑人陳○○佯稱頻尿需常上廁為由,管理員歐○○即同意將其手梏解開。管理員歐○○隨後因受另名黃姓管理員請求支援洗腎室之人犯戒護勤務,即在未將受刑人陳○○之手梏再度鎖上之情況下離開病房,而讓受刑人陳○○脫離其戒護視線;而主任管理員陳○○未核實督導、要求管理員歐○○依上開規定值勤,亦未檢視收容人是否依法施用戒具;另管理員蔡○○則未確實監看病房之狀況,致未掌握病房無任何管理員在內,亦無發現受刑人陳○○未施以手梏,致受刑人陳○○以該天線解開腳鐐並脫逃長達約20分鐘後始行發現,被告歐○○等3人均涉有過失。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認受刑人即被告陳○○涉有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2款、第1項之攜帶兇器以強暴方式妨害公務、第161條第1項之脫逃及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主任管理員陳○○、管理員歐○○、蔡○○則均涉有刑法第163條第2項、第1項之過失縱放依法拘禁犯人罪嫌,於今日提起公訴。

  本署檢察官於案發2月內迅速偵結,審酌本案造成社會甚為恐慌,而被告陳○○於警方追捕時更持刀向員警揮刺拒捕,犯後態度難認良好等情,提起公訴,並建請法院量以適當之刑。本署將持續與司法警察機關合作,共同守護社會安定及維護國人安全,對於任何不法,定將速查嚴辦,共同展現政府維護社會治安及守護民眾安全之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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