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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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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偵辦誘騙國人前往緬甸案件 依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案偵結並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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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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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署楊順淑、馬鴻驊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清水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五隊、偵七隊,偵辦人口販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以被告邱○○﹙現因本案羈押中﹚涉犯刑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同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未遂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監控、利用他人不能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罪嫌;另被告甲女涉犯刑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嫌,對被告2人提起公訴。

  本件經查,被告邱○○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3人以上之詐欺、人口販運犯罪組織集團﹙下簡稱詐欺集團﹚,先於111年6、7月間,向被告甲女佯稱:去泰國辦理貸款、幫忙買佛牌,回國後可以獲取新臺幣150萬元之報酬等語,詐誘被告甲女出國,被告邱○○並因此自詐欺集團處獲得1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報酬,嗣被告甲女抵達泰國後,即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代管被告甲女之護照,並將被告甲女帶至某水岸,以坐桶子方式,漂流至緬甸KK園區,被告甲女無護照,且在緬甸人生地不熟,陷於不能或難以求助之弱勢處境,無從選擇其他工作,而接受詐欺集團成員的安排,從事操作電信設備,向不特定之外國人以投資黃金等名義實施詐騙,而詐欺集團成員復以被告甲女業績不佳為由,使被告甲女從事電信詐欺後,未取得報酬,迄於111年8月間某日,被告甲女為使自己可以早日返國,竟配合找尋另一位被害人(乙男,詳下述),而於取回護照後,於111年8月23日返回臺灣。

  被告甲女明知在泰國並無辦理貸款之事,竟為期找到另一位國人前往緬甸KK園區工作,使自己早日可以返國,竟與被告邱○○合謀,由被告甲女於111年7月間,向被害人乙男以LINE通訊軟體佯稱:至泰國辦理貸款150萬元,僅需支付20萬元,可以實拿130萬元,去泰國7日等銀行審核通過即可回國等語,詐誘乙男,並由被告邱○○代乙男辦護照、訂購機票,並陪同乙男辦理登機及出國之事宜,被告邱○○因此自詐欺集團處獲得1日新臺幣2000元之報酬,乙男抵達泰國後,即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代保管乙男之護照、手機,並控制乙男之行動自由,並將乙男帶至某水岸,以搭船方式,漂流至緬甸KK園區,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監控乙男,強迫乙男從事操作電信設備,向不特定之外國人以假愛情、假投資之方式實施詐騙,乙男工作期間如有睡意,旋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體罰伏地挺身50下至100下,乙男不堪受此對待,於111年8月2日,乘隙沿園區地下道逃出。嗣乙男向泰國警方求助,而經臺灣駐泰國辦事處協助,於111年9月2日返回臺灣,經檢警循線查悉上情。

  本署為加強查緝不法犯罪組織誘拐國人赴柬埔寨,甚至使國人在海外淪為人口販運被害人,遭強迫賣淫或從事犯罪行為,本署已成立「加強打擊不法犯罪組織及海外人口販運專責小組」,將持續指揮轄內司法警察,積極查緝轄區內不法幫派是否誘騙國人出國之人口販運等不法情事,以保護國人生命、身體、自由安全,免於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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