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保護兒少安全,嚴辦施暴被告 臺中地檢署偵辦幼童被施暴致重傷昏迷案件 聲請羈押被告蔡姓保母獲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0
  • 資料點閱次數:49193

  臺中地檢署為保護兒少安全,於本月9日接獲臺中市社會局通報蔡姓保母疑似涉有虐童情事後,本署檢察官楊順淑旋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立即偵辦,並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拘提被告蔡○○,並於訊後認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傷害兒童、刑法第278條第1項之重傷害及第220條及215條之業務上準文書登載不實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湮滅證據之事實向法院聲請羈押,並於11月24日經法院裁定獲准。

  經查,被告蔡○○自111年8月間,受僱於被害兒童(下稱A童)之父母,而擔任A童保母,在其位於臺中市清水區之住處照顧A童,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分別於111年8月、9月間某日,傷害A童。復於111年11月某日照顧A童與另一名2歲兒童期間,將A童與該2歲兒童獨自留在其上址住處而外出,並為掩飾其外出未實際照顧A童之事實,基於業務上準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在A童之「寶寶日誌」APP上,不實登載A童之相關照護情況,並於同日下午,基於重傷害兒童之犯意,使A童受有急性硬腦膜下血腫、無法自主呼吸等重傷害,嗣被告蔡○○將A童送至醫院,本署接獲通報後,經本署檢察官指揮警方積極偵辦,查出被告蔡○○涉案情節重大,且有湮滅證據之事實,發動搜索及拘提,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蔡○○獲准,循線查悉上情。

  保護兒童免於暴力傷害,是任何人均責無旁貸的任務,對於兒虐案件,本署必定主動查辦。本署並致力結合轄內警政、社政、醫療各網絡單位,擴大橫向連繫及分工,期能及時救援,避免導致不當虐待釀成死傷悲劇的可能性,以保護兒童健康成長的環境。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