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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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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偵辦收購帳戶集團凌虐被害人致死等案件聲請羈押集團成員9人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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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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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臺中市新社區林姓被害人遭殺害棄屍乙案,經本署檢察官彙整相關情資,發現與收購帳戶並拘禁被害人之犯罪集團有關,於昨(9)日拘捕被告劉○○等9人到案,於訊後認其等涉犯殺人、遺棄屍體、傷害、恐嚇、強盜、私行拘禁等罪嫌重大,並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及湮滅證據、勾串共犯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本署於111128日獲報臺中市新社區第七公墓發現遭殺害棄屍之林姓被害人遺體後,旋即指派重大刑案專組陳宜君檢察官指揮偵辦,適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亦報請指揮偵辦某收購帳戶並拘禁被害人之犯罪集團,先以高薪誘騙被害人配合申設帳戶後提供帳戶,再誘使被害人至特定處所後予以拘禁、強盜及凌虐,以取得被害人可資利用之帳戶後變賣,由本署指派楊順淑檢察官偵辦。經承辦檢察官彙整相關情資後,發現兩案為相關案件,經兩位檢察官協同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第五分局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於昨(9)日拘捕集團成員被告林○○ (86年次)、劉○○(80年次)、黃○○(91年次)、黃○○(87年次)、劉○○(91年次)、江○○(86年次)、周○○(86年次)、蔡○○(90年次)、陳○○(86年次)9人及楊姓少年等人經訊問後,認被告劉○○(80年次)、黃○○(91年次)涉嫌殺人及遺棄屍體、林○○(86年次)涉嫌遺棄屍體;劉○○等9人另分別或共同涉嫌傷害、恐嚇、強盜、私行拘禁等罪嫌,有勾串共犯及證人、湮滅證據及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其中被告林○○(86年次)、劉○○(80年次)、黃○○(91年次)、黃○○(87年次)、劉○○(91年次)、陳○○(86年次)6人均經法院裁准羈押禁見,另被告江○○(86年次)、周○○(86年次)、蔡○○(90年次)3人則經法院裁准羈押但未禁見。少年部分另移由少年法庭處理。

  本署為保障國人免於淪為不法集團之犯罪工具並被凌虐拘禁等不法侵害,對該類案件嚴查速辦,以免造成民眾不安並保障國人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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