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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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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偵辦被告蔡○○殺人棄屍案件 偵查終結並向法院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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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被告蔡○○涉嫌在臺中市神岡區殺人棄屍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第247條第1項之遺棄屍體、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及電信法第56條第1項之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等罪嫌,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依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並於今日送審。

  本案經查,死者陳○○係於民國108年3月失蹤,警方並於111年10月26日上午11時50分許,接獲民眾報案而在案關廠房,發現遭水泥封蓋之死者陳○○之屍體。經警方報請本署指派胡宗鳴檢察官指揮偵辦後,專案小組循線查獲死者之陳屍地點廠房,係於108年間,由被告蔡○○所承租,且於當時被告蔡○○有購買打漿電鑽、防水滲透之保潔墊、透明大塑膠袋等物,核與死者遭棄屍相關物品相符;且被告於死者失蹤之後,有陸續盜用死者之行動電話,並以死者之LINE帳號傳送訊息予死者之女兒及偽簽死者之簽名偽造雙方債務糾紛達成和解之私文書。

  本案經本署偵結會議,針對卷內所有被告及證人之供述及查獲之事證綜整考量後,認被告蔡○○涉犯刑法之殺人、遺棄屍體、偽造私文書、詐欺得利未遂及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等罪嫌明確,已達起訴之心證門檻,爰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依國民法官法提起公訴,並於今日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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