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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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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偵辦鄭姓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 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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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鄭○○、楊○○等人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被告鄭○○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同法第6條規定處理他人個人資料罪嫌,爰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另被告楊○○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部分,則因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

  臺中市第四屆市議員選舉南屯選區候選人吳○○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向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案表示其於網路「新華報導1987」網站上,發現有人未經其同意,冒用其名義發文並內嵌其先前私下所拍攝之個人私密清涼抖音影片及所簽署之臺灣獨立建國聯盟「不投降承諾書」擷圖,會使瀏覽者誤認係其所張貼,而影響選民對其之觀感或評價,張貼者應有使其不當選之意圖,並提出告訴。

  本署經第四分局於111年11月18日報請指揮偵辦後,旋即指派黃靖珣檢察官迅速積極指揮警方蒐集相關證據資料,並於隔(19)日周六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即於翌(20)日週日親自率同本署專案組事務官及警方前往「新華報導1987」負責人即被告鄭○○、告訴人之前男友楊○○之住處搜索,並查扣渠等所持用之行動電話手機、電腦、隨身碟等,進行鑑識採證以還原相關犯罪跡證,再指揮員警向外國(瑞士)請求協助調取被告鄭○○所稱影片來源之不明電子信箱申請者資料。

  本案經檢察官依上開查得事證偵查終結,認定被告鄭○○明知該影片係告訴人吳○○穿著清涼之私密自拍影片,為其非公開社會活動而應受保護、擁有資訊自主權之個人隱私資料,顯然與競選活動無關,被告鄭○○為已有20餘年工作經驗之媒體從業者,於收到夾帶該影片等資料之來源不明電子郵件時,卻毫無過濾、查證,反而逕自刊登及廣發給不特定人觀看,致損告訴人吳○○之利益,認定其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罪證明確而提起公訴。另被告鄭○○所涉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偽造文書、誹謗等罪嫌部分,則因本案影片等資料本身內容並非捏造、不實,且查無證據證明被告鄭○○與冒用告訴人吳○○名義之申請電子郵件信箱者有何關聯,而認此部分罪嫌不足,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至被告楊○○涉嫌部分,因告訴人吳○○自承並未留存與被告楊○○之對話紀錄,經對被告楊○○持用之行動電話手機、電腦、隨身碟實施數位鑑識後,亦未發現有任何與本案影片等資料相關之紀錄或跡證,向瑞士警方請求協助調取電子信箱申請資料結果,亦無證據證明其為傳送本案影片予被告鄭○○或申請電子郵件信箱者,認其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

  本署針對任何侵犯個人資料之不法行為,將迅速澈底偵辦,決不寬貸,以避免國人個資遭違法濫用,並保障民眾人格權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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