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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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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偵辦夏姓被告涉嫌高中生墜樓乙案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0
  • 資料點閱次數:1679

  針對媒體報導,死者家屬所委託之民間醫師所說之「右手針孔」、「頸部勒痕」之內容,本署檢察官早於民國112年5月5日進行相驗程序時,已就大體做全面性之勘驗,並即已查知相關情狀。

  據檢察官調查,死者送醫時,醫護人員確有在死者右手、左手施打針劑,並對死者套用護頸,因此針對死者右手針孔及頸部傷痕之原因,就現有事證,不排除係死者送醫時救治,施打針劑、套用護頸所致,(此有相關診療紀錄及相驗照片等事證可憑)。至於死者身體是否有相關毒藥物反應,最後仍需以解剖鑑定報告為憑。

  本署檢察官於本案發後,針對所有可疑事證,業已指揮司法警察密集進行相關偵查作為,除調取相關之監視影像;被告、死者及其他相關人等之通聯紀錄、就醫紀錄、車行紀錄等外;檢察官並同時實施相驗、解剖、勘驗(現場)、鑑定(毒藥物、生物跡證、指紋…等)、搜索、扣押、數位採證(分析)及地毯式搜尋相關證人進行約詢等偵查作為,以期盡速釐清事實真相。

  本署仍呼籲,檢察官為法定公益代表人,刑事案件之偵辦,係以法律為依歸、證據為憑據,所有認定犯罪事實之事證,均須經由嚴謹之法定證明程序為之。同時也籲請相關人士就本案之情節,勿擅加臆測、推論,以免誤導民眾,徒增紛亂,本署亦將秉持尊重死者及家屬之立場,並謹守證據法則及勿枉勿縱之司法精神,嚴密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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